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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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
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7-04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

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60,143,4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8.58%)的股东黄厄文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6%)。

本次减持计划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累计不超过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累计不超过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悉持股5%以上股东黄厄文女士(以下简称“黄厄文”)的股份减持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黄厄文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止本公告日,黄厄文持有本公司股份60,143,474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5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具体安排

1. 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2014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柴继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1号)文件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同时向廖道训等17名股东发行471,236,736 股股份。本次黄厄文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即为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0,143,4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58%;

3.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股份作同等处理);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 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累计不超过2%;大宗交易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累计不超过4%;

6. 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黄厄文在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承诺如下:

1. 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承诺期限为2014年4月11日-2017年4月10日。

2. 业绩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时,若廖道训等17名股东应履行补偿义务的,首先由廖道训等17名股东中的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和柴继军履行补偿义务,当前述4名自然人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所获得的公司全部股份不足以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廖道训等17名股东中的其他 13名自然人以其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所获得的公司全部股份履行补偿义务。业绩补偿期间为2017年和2018年时,若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应履行补偿义务的,由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中廖道训、吴玉瑞、吴春红、柴继军、姜海林、陈智华、袁闯、李学凌、高玮、梁世平10名自然人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中其他7名自然人即黄厄文、谢志辉、秦弦、马文佳、王广平、张向宁、喻建军不需要履行补偿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黄厄文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黄厄文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黄厄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四)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黄厄文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7-04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15:00至2017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董事会推选柴继军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478,411,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478,374,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82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5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形成了以下决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况,公司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74,92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9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74,92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9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74,92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9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374,92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91,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姚培华、王冰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