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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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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41只,QDII基金3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生效。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下一日起,《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变更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成立;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投资者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72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5)、(7)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投资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A股市场投资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股票投资逻辑和投资线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并将持续处于战略转型期。这种战略转型,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外需转向内需,出口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将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投资转向消费,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政府也将更加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政策扶持。

其次,社会经济的战略转型将带动A股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虽然以金融为代表的大市值蓝筹板块仍占据A股市场主导地位,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将迅速增长,A股市场的结构性投资标的日益丰富。另一方面,服务内需、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大消费和新兴产业的市值占比将持续提升。经济体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产业,将在资本市场中拥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A股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重构。第一,随着A股、H股市场的逐步接轨、国际板的推出、产业资本参与市场定价,A股市场将日趋成熟。A股市场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标准将逐步向成熟市场靠拢。第二,A股市场在整体估值中枢稳定下,将出现个股估值差异的扩大化。在整体增速下滑中,仍具有业绩高成长的行业和个股将享受较高的估值溢价。

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坚持成长与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方法,力争通过买入并持有大消费和新兴产业股票以获得中国经济转型的结构性收益和通过挖掘传统产业中被市场过度低估但实际上仍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蓝筹股以获得估值修正收益。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中,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执行能力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发展空间大、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优势、治理结构良好、执行能力强的企业投资。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资金供求、资产预期收益情况下进行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在其他指标相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更有保障的债券,并可进行换券操作。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

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下转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