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7-08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9日-2017年7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工业开发区金石路45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先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794,048,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8,7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1%。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794,045,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3,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到会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4,04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5,300股,反对3,425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恒康北方(大连)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4,04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5,300股,反对3,425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恒康北方(大连)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4,045,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5,300股,反对3,425股,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张乃博、李雪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