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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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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7-09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 13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7】苏仲裁字第332号)通知,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以彭立群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公司已于2017年6月15日披露了前述事项的仲裁申请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

二、仲裁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7】苏仲裁字第332号)通知,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以彭立群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

2、2017年7月18日,彭立群致函公司称:

(1)彭立群撤销其委托律师于2017年5月24日向公司发送的题为“解除2016年10月2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律师函》;

(2)彭立群确认并同意依据《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一《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人民币148,141,962.14元的义务;

(3)彭立群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金人民币148,141,962.14元,与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付而暂未支付的两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亿元和0.7亿元相互抵冲,其中,先抵冲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0.7亿元,再从人民币2.5亿元中抵冲剩余的人民币78,141,962.14元;

(4)彭立群愿意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愿意与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立即展开磋商并尽快签署相关协议和/或文件。

3、鉴于彭立群致公司的函,经与彭立群协商,2017年7月18日,公司与被申请人彭立群签署了包括本次仲裁事项在内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彭立群撤销其委托律师于2017年5月24日向公司发送的题为“解除2016年10月2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律师函》。

(2)彭立群确认并同意履行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对应的补偿金额人民币148,141,962.14元的义务。

(3)彭立群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承诺对应的补偿金额人民币148,141,962.14元,与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付而暂未支付的两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00,000元(即第三期款项,以下简称“第三期款项”)和人民币70,000,000元(即第四期款项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30,000,000元后的余额部分,以下简称“第四期剩余款项”)相互冲抵,其中:先冲抵以现金支付的第四期剩余款项,再从第三期款项中抵冲剩余的人民币78,141,962.14元,冲抵后第三期款项的剩余约为人民币171,858,037.86元(“第三期剩余款项”),第四期款项的剩余金额为零。

(4)双方愿意并承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并明确已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管协议”)的争议要点在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将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就相关细节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项展开磋商(如需)并尽快签署相关协议和(或)文件。

(5)公司因本次仲裁而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具体金额以苏州仲裁委最终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由被彭立群承担,彭立群同意在公司应付给彭立群的第三期剩余款项中一并予以扣除。

4、公司已于2017年7月19日向苏州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了【2017】苏仲裁字第332号决定书,决定:

(1)准许申请人(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2)本案仲裁费2,355,262元,其中受理费1,884,210元,退还给申请人(公司)。处理费471,052元,本会(苏州仲裁委员会)不予退还。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双方均已撤销该仲裁事项的申请,且愿意并承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增加148,141,962.14元营业外收入。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