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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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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5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编号:2017-43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转股代码:190033 转股简称:国贸转股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共计11,962,324股,占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总股份的0.7185%,投入资金10,436.99万元。

2016 年7月23日,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将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开发”)的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2017年7月21日,公司接国贸控股通知,国贸控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就上述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

(二)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国贸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48,545,797股,国贸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162,280股,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5,708,077股,占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总股份的33.3766%。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进展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国贸控股承诺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其与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将继续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500万股(含500万股),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届时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本次增持计划未设置前置条件,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的自有资金。(上述信息详见公司2016-58号公告)

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自首次增持日至2016年7月29日,国贸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350,000股,超过了国贸控股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中关于增持不少于500万股的承诺。(上述信息详见公司2016-59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披露了国贸控股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上述信息详见公司2017-33号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17年7月21日,国贸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国贸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962,324股,占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总股份的0.7185%,投入资金10,436.99万元。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前,国贸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36,583,473股,国贸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162,280股,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3,745,753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总股份的32.6678%。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国贸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48,545,797股,国贸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162,280股,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5,708,077股,占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总股份的33.3766%。

(由于目前为公司可转债转股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已发行总股份较增持前有所变化)。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国贸控股承诺事项

国贸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鉴于国贸控股于2017年6月8日增持公司股份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国贸控股承诺在短线交易6个月限制期满后择机提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六、律师核查意见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国贸控股系依法设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国贸控股实施的上述减持股份行为虽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但其已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除此情形外,国贸控股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实施的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国贸控股依法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国贸控股已就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