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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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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46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号)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泰集团”)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8,967,851股,发行价格为4.7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0,148,899.70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5,510,799.9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6月14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

2017年6月2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40,781.08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投资”),医药投资以该募集资金40,781.08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其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增资,由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实施医药产业园配套设施及高新技术研发、中试车间项目一期工程;公司以募集资金37,548.22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医药投资,医药投资以该募集资金37,548.22万元以1.03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其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制药”)增资,由明星制药实施医药产业园B区普药、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公司以募集资金37,504.77万元以1元/股的价格对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生物”)增资共计人民币37,504.77万元,由亚泰生物实施亚泰医药产业园D区生物疫苗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以1.97元/出资额的价格对控股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材”)增资,由长春建材实施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制品产业园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2017年7月6日,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明星制药、亚泰生物、长春建材增资款已存储于前述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亚泰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年7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的各子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1、亚泰生物《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亚泰生物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亚泰生物(以下简称“甲方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7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医药产业园D区生物疫苗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长春建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长春建材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长春建材(以下简称“甲方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制品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3、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医药投资(以下简称“甲方二”)、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8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产业园配套设施及高新技术研发、中试车间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4、明星制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明星制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医药投资(以下简称“甲方二”)、明星制药(以下简称“甲方三”)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医药产业园B区普药、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47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8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董事12名,董事翟怀宇先生、王友春先生、安亚人先生分别委托董事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黄百渠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17年7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17年7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48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监事李廷亮先生、陈国栋先生分别委托于来富先生、陈波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49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2.50万元、1,357.77万元、78.12万元、3,562.77 万元,合计人民币5,151.16万元。

● 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648,967,851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148,899.70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5,510,799.90元。2017年6月15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足额到账,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0101011000008472号银行账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的各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东吴证券、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目前,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为人民币152.50万元、1,357.77万元、78.12万元、3,562.77 万元,合计人民币5,151.16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2.50万元、1,357.77万元、78.12万元、3,562.77 万元,合计人民币5,151.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7年7月21日,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使用募集资金中的152.50万元、1,357.77万元、78.12万元、3,562.77 万元、合计人民币5,151.1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明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利益和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亚泰集团董事会编制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经核查后认为:亚泰集团所属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前述所属子公司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50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648,967,851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648,967,851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人民币648,967,851元,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总额为3,248,913,588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48,913,588元。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及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同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具体如下:

1、原第一章、第六条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伍亿玖仟玖佰玖拾肆万伍仟柒佰叁拾柒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贰亿肆仟捌佰玖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

2、原第三章、第十八条内容:“公司股份总数为259994.573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24891.358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