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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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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版)

2017-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版)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继续坚持视频内容制作及版权运营的市场化运作,秉持内容创新、内容为王的制作理念,利用时段销售客户群日益扩大的机会,大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本公司将在依托制作团队优秀的节目制作能力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本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本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八、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单位作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中广天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责任主体之一,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并经发行人2016年4月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将严格履行本集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集团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

(4)如本集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集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集团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集团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集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集团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十、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十一、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监管的风险

视频节目行业属于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对行业市场准入、制作许可、内容审查、发行播出等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国家对电视节目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及电视台卫星频道的宏观播出政策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设立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必须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视频节目行业的监管政策贯穿于公司业务的整个生产流程中,对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构成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如果公司在业务发展中未能严格把握好政策导向,违反行业政策,可能面临作品无法通过审核、损失投资成本、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资格准入和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行业整体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机构、进口节目将会对国内市场带来更大冲击,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二)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电视台是视频节目最主要的播放平台,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广电总局通常会对电视台进行政策调控和播出管理。政府对电视台的监管政策会间接影响到电视节目的发行和播映,进而影响到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业务开展。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的规定,“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发布的《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规定:“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上述规定对于电视节目的类型、制作主体、播出时间和播出方式以及广告播放方式等与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相关的核心条件进行了规定,产业政策若出现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调整,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多次发布关于电视节目行业相关的政策和部门规定,对行业内的节目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提出了更多更细的监管要求。

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要求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的原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强调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提出原则上不允许再制作播出明星子女参与的真人秀节目。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上述政策监管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节目是否能够符合监管导向、是否能够播出、是否能如期播出等均产生了不确定性的影响。虽然公司报告期内的节目没有受到上述监管规定的不利影响,目前来看后续连续多季制作的节目也没有受到上述政策的不利影响,公司主要的节目均符合主流价值观,但是,未来仍然存在公司策划的节目受到相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导向无法按照计划播出的风险。

有关近年来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九、近年来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持有2014 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7,248家,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民营企业占据了绝对多数,形成了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随着我国制播分离改革的稳步推进,电视剧、综艺娱乐、生活服务、文化专题、动漫青少、电视纪录片等内容生产逐渐从电视媒体剥离出来,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竞争。虽然公司的节目内容研发、制作能力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行业下游市场广大,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仍然很小;另一方面,随着“制播分离”的进一步深化,行业人才的逐渐增加,经验的不断积累,除了现有的一批实力较强的竞争对手以外,新的竞争对手将不断出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由于国内电视媒体和社会制作机构目前所生产的精品内容还不能够完全满足观众的需求,拥有播出平台优势的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仍不断从国外购买电视节目或购买节目模式,对国内节目制作机构形成冲击。

此外,近几年来,演职人员劳务报酬、场景、道具、租赁费用、剧本费用等视频节目相关制作费用不断上升;同时,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赢得高收视率,制作机构陆续开展大型节目及精品视频内容的投资制作,主动加大投入以提升作品质量,导致制作成本上升。上述因素导致公司大型节目制作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公司存在着制作成本继续上升的风险。

(四)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以传统电视台和视频网站为主导的视频行业的格局发生了变化,总体来看,电视台广告经营总体增长放缓,特别是“二八现象”日益明显,排名前列的电视台占据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大量渠道对优质内容的刚性需求日益迫切,电视台自给自足的节目生产模式逐步向电视台自产加外购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出现了一大批节目制作公司或工作室,节目产量快速增加。虽然电视台外购节目的数量在上升,但外购节目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视频节目的投资风险上升,节目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

同时,随着互联网广告的持续快速增长,互联网视频节目从传统的与电视台共同播出,开始出现为互联网原创的“网生”节目,节目跨渠道播出量日益增长,互联网的传播影响力日益提升。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的上升,节目制作机构需要根据互联网受众的需求制作符合互联网需求的节目。

市场环境的一系列变化会对行业内公司产生相应的影响,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电视台视频节目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和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详见“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八、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的应对措施”。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采编设备高清化改造项目、大型季播节目制作项目、电视剧播映权运营项目、演播制作中心建设项目,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较大的提升。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新项目从建设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较长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盈利水平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六)节目制作发行失败的风险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随着公司市场敏锐度、收视需求综合判断能力、节目制作能力、客户认可度、发行销售能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将逐步扩大自主投资节目的规模,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公司自主投资的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后,若因市场环境变化、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节目发行失败或节目收益未达到预期的情形,公司则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单个节目投资成本金额和占比越高,失败的影响越大,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十二、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2017年上半年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公司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及财务报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7】48380001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7年上半年,公司各项业务稳定有序开展,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和负债规模相应增长。2017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45,773.49万元,较2016年末增长11.52%,负债总额为8,069.36万元,较2016年末增长4.0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37,704.13万元,较2016年末增长13.27%。

2017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989.27万元,较2016年同期下降了14.92%;实现营业利润4,256.68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712.79万元,增幅682.6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96.88万元,较2016年同期增长3,453.69万元,增幅779.28%。

2016年上半年,由于《星动亚洲(第二季)》单个项目创收较大,因此营业收入总体规模较大,但该项目与合作方的广告招商经营未达到预期,导致毛利和综合毛利率偏低。2017年上半年,在前述项目不利因素影响消除后,公司虽然总体收入规模有所下降,但是综合毛利率实现了回升,且公司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多,因此毛利大幅增长。同时,2017年应收账款管理较好,回流加快,应收账款余额下降,资产减值损失相应为负,进一步带动公司营业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的大幅增长。

总体上,2017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变动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有关2017年上半年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二)2017年1-9月业绩情况预计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经营情况稳定良好。预计2017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516.15万元至29,831.58万元,较2016年同期减少22%至15%;预计2017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921.70万元至5,768.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0%至180%(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2017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较2016年同期营业收入有所下降的原因是:2016年1-9月公司执行了《星动亚洲(第二季)》,由于同时承制节目并承接播出平台的广告运营,所以单个节目创收较多,带动2016年1-9月收入总体规模较大,而2017年1-9月公司视频节目制作业务稳定开展,营业收入略有下降。若剔除2016年《星动亚洲(第二季)》的影响,则2017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7%至17%。

2017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6年同期取得较大幅度增长,主要是:(1)《星动亚洲(第二季)》的不利因素影响消除后,公司综合毛利率实现了较大的回升;与云南卫视在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上的正式合作始于2016年8月,所以2017年1-9月的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收入较2016年同期将有较大增长;因此,预计公司的毛利总额增长较大。(2)应收账款控制成效显现,减少了因坏账准备计提导致的资产减值损失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带动营业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的上升。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业务开展正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2017年1-9月经营情况稳定良好,虽然2017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规模预计相比2016年同期会有所下降,但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6年同期将有所增长,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变化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VZone Media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雄

成立日期:2007年4月13日

2013年11月8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88号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101

邮政编码:410005

电话号码:0731-88745233

传真号码:0731-88745233

互联网网址:www.tvzone.cn

电子邮箱:tvzone@tvzone.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周智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中广天择系由长广天择以截至2013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3年11月8月,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43000000008534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长沙广电、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国信弘盛、天绎文娱、先导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和天图投资,共9名,上述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

2013年7月25日,长广天择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由长广天择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3年5月31日净资产21,256.81万元为基数,按照1:0.3528的折股比例折合注册资本7,500万元,将长广天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2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广天择。同日,瑞华事务所对前述净资产折合股份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91680001号”《验资报告》。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为10,000万股。如发行2,500万股,则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发行前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无外资股东。

本公司5名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王永华、李文夫妇控制。根据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签署的《天图资本一致行动人协议》,五方约定在作为中广天择的股东和(或)其推荐的人士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作为中广天择董事期间,对于中广天择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前述5名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1,422.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8.97%。

除以上情况外,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视频内容的制作、发行和营销;电视剧播映权运营。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

在我国卫视频道收视份额逐步提升和地面收视份额相对调整的大背景下,公司依托持续稳定的节目供应能力和覆盖广泛的营销渠道,针对省级卫视和地面频道的特性和需求,以规模化和差异化相结合的手段为客户提供视频内容和相关服务。

针对省级卫视在激烈竞争之下,对大型季播节目日益旺盛的需求,公司以纪实类季播节目为突破口,为卫视客户提供优质的大型季播节目。

针对地面频道收视覆盖范围较小、节目投入有限的现实情况,公司向广大地面频道提供了多档常规节目,以规模化运营的方式覆盖成本实现盈利,并将以此为基础打造地面频道节目联供体系。

此外,现阶段电视剧仍处于电视台的收视基石地位,公司通过开展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针对性的选取和采购有优质收视表现的电视剧并提供相关综合服务。为多家地面频道联合采购优秀电视剧的方式,也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公司将以此打造“地面频道电视剧联盟”,并将成为公司强劲的增长点。

1、视频节目及相关服务

节目是电视台播出的独立信息单元,是视频内容按照一定形式编排布局的完整表现形式。日播、周播类节目是播出时间固定且持续,单集制作时间相对较短、投入相对较低的电视节目,持续播出时间通常在半年以上;大型季播类节目,是制作周期相对较长、总体制作投入相对较大且其播出具有阶段性特征的电视节目,单季节目通常在3个月以内播放完毕。

公司制作的视频节目主要为日、周播类节目和大型季播节目,涵盖综艺、纪实故事、栏目剧等多种类型。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自主投资制作了《情动八点》、《观点致胜》、《X档案》等20余档日播、周播类节目和《远方的爸爸》、《星动亚洲》、《星动亚洲》第二季、《星星的礼物》等6档季播节目。此外,公司依托强大的节目制作实力,为客户提供日、周播节目、大型季播节目和活动型节目的专业化制作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出品的日播、周播类节目主要为自主投资制作,该等节目主要通过节目销售方式和时段销售方式,向地面频道发行播映权取得收入。大型季播节目则分为自主投资制作和受托制作,客户主要为卫视频道;除自主投资制作和受托制作的节目外,公司向委托方提供与视频节目相关的专业化制作服务。

2、电视剧播映权运营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地面频道的受众分析、节目编排和宣传推广方面打造了行业领先的运作能力,并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大量受众收视偏好数据。随着客户规模的不断增大,为了顺应地面频道提升电视剧时段收视效果的迫切需求,公司通过自建电视剧营销团队,开展地面频道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打造地面频道电视剧联盟。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主要是与地面频道签订提升电视剧时段收视效果的综合服务协议,由公司基于频道定位和受众分析结果,为其精选和采购有优质收视表现的电视剧,并提供编排、宣传片制作、宣传推广策划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并实现了优秀的收视表现。

2016年,公司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合作电视台数量为23家。

(三)产品销售模式

1、视频节目及相关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视频节目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收入:其一,将节目播映权有偿许可给电视台、视频网站等节目播出机构,获得发行收入,既包括单个节目的销售、也包括基于时段多个节目的播映权的打包销售,即:自主投资发行收入;其二,收取节目播出平台等节目需求方的委托制作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即:受托制作收入;其三、用视频节目换取广告时间,再通过运营广告时段实现收入。

2012年,公司主要以第一和第三种收入实现方式为主,随着公司制作力量的不断加强、公司客户的不断积累以及公司运营战略的调整,2013年起,公司主要以前两种实现收入方式为主。

(1)自主投资节目的发行收入

公司将自主投资(或联合投资)制作节目的区域性或全国性播映权出售给播出平台,以取得节目的发行收入。此类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

其一,直接发行视频节目播映权。对于自主投资制作节目,公司通过向播出平台发行节目在约定地区、约定时间段和约定播出渠道的播映权或卖断版权,从而直接获得发行收入。此种销售方式下,既有单个节目的销售,也有电视台客户选择几档栏目作为打包、由公司持续为其供应视频内容并提供节目编排、精编等相关服务,即:批发销售发行模式。

其二、以节目换取广告时段资源,将广告时段资源外包给第三方销售获得收入。

报告期初,公司部分采取以节目换取广告时段的销售方式,降低了此类客户合作的门槛,为公司后续销售视频节目、电视剧播映权等业务培育了客户。近两年,以节目换取广告的方式较小,自主投资节目的发行收入主要是节目区域性播映权的直接销售。

(2)受托制作的收入

受托制作是指为播出平台或节目制作机构受托制作节目或提供与视频策划、制作相关的专业服务,进而获得相应的制作收入。公司在受托制作和为节目制作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等业务中采取该种销售模式。

2、电视剧播映权运营

公司开展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主要是与电视台等播出机构签订综合服务协议,以提升播出机构的收视效果为基础目标,由公司基于频道定位和受众分析结果精选电视剧并进行采购,并为播出机构提供电视剧精编、宣传文案策划、短片制作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公司一般是先与电视台签订框架协议,然后根据电视台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采购,由电视台定期根据收视情况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电视剧播映权费用和服务费,公司则独立负责对外采购电视剧,由电视台负责审片后进行播出。

(四)主要采购情况

公司视频节目业务所发生的采购主要包括演播厅等拍摄场景、各类拍摄器材与耗材、服装道具等工具的采购和租赁,与节目摄制相关的人员劳务,差旅、食宿等外出摄制人员所必须的生活及工作费用支出,后期制作服务等。

公司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所发生的采购主要包括宽带、存储及传输设备等实物资产,电视剧播映权,电视剧后期制作服务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和行业竞争地位

目前国内电视节目市场节目制作机构较多,视频节目类型较为丰富,且不同类型的视频节目投资规模、收视率和广告价值差异也较大,市场集中度较低。

公司以差异化和规模化相结合的运营策略,针对卫视频道和地面频道两大客户群体提供不同形态的视频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制作各类视频节目逾1.2万期,平均每日节目制作量超过6小时。公司稳定持续的节目出品能力、强大的营销能力和独特的业务模式,使得公司在体制内视频节目制作及运营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且在地面频道节目制作及营销领域鲜有竞争对手。

针对现阶段电视剧仍处于电视台的收视基石地位,公司通过开展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针对性的为客户选取和采购有优质收视表现的电视剧并提供相关综合服务。为多家地面频道联合采购优质电视剧的方式,也有效降低了运营成本,以此解决了地面频道客户单台资金不足与电视剧播出需求旺盛间的矛盾。

2016年,公司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合作电视台数量为23家,已具规模效应。未来,公司将以此打造“地面频道电视剧联盟”,进一步确保公司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公司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承继了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益,资产权属及负债的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公司承租了长沙市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一层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09021011号),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4年7月17日,子公司极锐视界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片区P05-A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予极锐视界,宗地使用权面积为39,953.1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至2054年7月16日止),该宗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8,990万元,分两期支付。截止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极锐世界已缴清全部地价款,并获得了长国用(2015)第095764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登记的境内作品著作权共797项,拥有注册商标284项,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项,域名注册证书53项。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业务均涉及电视传播领域,但各自的功能定位存在显著差异。

长沙广电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经营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化方面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围绕长沙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长沙广电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根本目的,是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需求,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长沙广电自主制作具有较强意识形态特征和长沙本土地域属性的新闻节目和本地资讯节目,同时严格掌握所有自制、采购、播出的电视节目编审权,并承担意识形态宣传和舆论导向把控的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

本公司是具有市场经济属性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在此背景下,长沙广电于2011年通过对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将除新闻外的、国家政策允许的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相关设备、节目版权、人员注入本公司,其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视频内容制作及版权运营的市场化主体,以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借助市场竞争环境和资源配置力量,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激发企业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在市场中不断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产业,发挥国有文化单位在文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观众要求,自主投资制作或受托制作视频内容,然后通过视频内容播出权销售等方式获得盈利,最终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本公司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繁荣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创作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作品。本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主要是具有全国视野和更广泛传播能力的综艺类节目,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和欣赏需求,在策划、制作过程中会考虑意识形态和舆论导向的适应性,但不具备也不承担最终把控的决定权和责任。

基于上述功能定位的显著差异,本公司与长沙广电在电视传播领域的业务经营中会有交集,但不存在冲突。

同时,本公司与长沙广电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长沙广电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双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总体情况

单位:万元、%

注:占比为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交易主要是向长沙广电及其下属电视频道销售电视节目。

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精神,长沙广电于2011年通过对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将除时政新闻外的、国家政策允许的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相关设备、节目版权、人员注入本公司,此后长沙广电本身已不具备非时政新闻类、非长沙本地资讯类节目的制作能力。同时为了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长沙广电报告期内也不再从事除时政新闻类、养生类、长沙本地资讯类节目以外的其他电视节目的制作。

但是,作为电视播出机构,为了维持电视频道的正常运营和观众群体收视习惯的延续,满足观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此,形成了报告期公司向长沙广电及其下属电视频道的销售电视节目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长沙广电的销售定价,系根据长沙广电自制相关节目的历史成本或预算成本,在考虑物价、人工等自然上涨因素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同时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均未受损害,遵循了公允性原则。

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向长沙广电销售电视节目及制作服务的收入分别为2,819.85万元、2,798.98万元、2,896.8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65%、9.69%、6.40%,销售占比逐年降低,该等关联销售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越来越小。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

2014年4月1日,公司与嘉丽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开发“媒体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合同总金额9.8万元。截至2016年末,公司已支付费用8万元。上述交易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2)本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固定资产

2014年和2015年,公司将一批闲置的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出租给关联方。

单位:万元

2016年,公司将一批闲置的专用设备、车辆等出租给关联方。

单位:万元

上述交易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3)本公司向关联方定制和租赁固定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向长沙广电定制并承租了演播厅,支付了租金和装修费,具体情况如下:

①交易背景和原因

公司在业务高速发展期内,因资金有限,未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经营办公产所均为租赁。因此,作为电视节目制作关键设施之一的演播厅,受到租赁物业先天条件的诸多限制,面积较小、改造空间有限、专业化程度较低。随着影视制作技术的日益更新和公司业务规模的逐年扩大,原有演播厅对公司的视频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的不利影响日益显现,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012年,长沙广电的“新广电中心”大楼建设项目开始动工,该建筑集电视广播制作、播出、商务办公等多功能于一体,场地面积大,专业化程度高,相比长沙当地其他的普通物业,在影视制播功能性、专业性、延伸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在综合考虑自建/租赁的经济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后,决定向长沙广电定制和租赁演播厅,以解决原有演播厅限制的问题。

②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6月21日,公司与长沙广电签订《演播厅定制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A、公司向长沙广电定制并承租“新广电中心”建设项目中1,000平方米的演播厅及其配套用房共计3,000平方米的场地;

B、场地租赁期自长沙广电交付演播厅之日起10年;

C、租金参考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的租赁建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D、租金每五年支付一次,共两次;第一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照8%的折现率一次性付清前5年租金,前五年租金共计1,350.00万元;第二次租金在第一次的金额基础上上浮5%,后五年租金共计1,417.50万元,于第五年租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场地设备和装修预算费为2,870.00万元,装修款分三次支付。

③合同履行情况

演播厅于2015年1月交付使用,场地设备和装修费最终的结算金额为2,909.55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预付长沙广电5年租金1,350.00万元,支付了设备及装修费2,909.55万元,共计4,259.55万元。

(4)其他

2016年8月,长沙广电组织下属单位主要高管人员赴国外商学院进行媒体专业培训,由长沙广电统一支付培训学费并向学员所属单位结算收取。本公司应支付的相应高管人员培训费用为80.07万元,已与长沙广电完成结算。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对长沙广电及其下属频道的应收账款形成于电视节目销售、出租固定资产等经营活动。公司对女性频道的应收账款形成于销售节目播映权的交易。公司对新闻频道的应收账款形成于节目制作服务交易。公司对政法频道的应收账款形成于出租设备车辆交易。公司对政法频道的其他应收款形成于对其出售固定资产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对长沙广电的其他应付款,系应付的高管人员培训费用。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查阅了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和结算单,查阅的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账和资料,抽查了长沙广电相关频道的编播表,抽查了发行人向长沙广电销售的电视节目影像存档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和长沙广电管理层,查阅了长沙广电的财务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的“三会”资料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向长沙广电销售电视节目,是长沙广电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和精神,进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探索而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中广天择的相应结果,是双方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业务安排,同时中广天择视频制作的各项优势促其成为长沙广电节目外购的主要来源,因此该等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

(2)、报告期内公司向长沙广电销售电视节目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3)、2011年-2013年公司曾向关联方提供了资金支持,未收取利息费用;2012年3月后,公司未再新增对外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并开始逐步减少关联资金往来,逐笔收回关联借款,至2013年末前已收回全部关联借款,此后再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等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由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情况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1)关联交易履行程序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在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下,非关联董事和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与关联方2012-201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未发表不同意见。

综上,发行人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与《公司章程》相符,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未发表不同意见。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或以合理的定价依据确定,作价公允,相关协议所确认的条款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后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2、对于公司2012-2014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我们认为该等资金往来未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损害,《公司章程》中已就关于避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在未来切实杜绝关联方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注: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截止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的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沙广电,持有本公司5,265.3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0.21%,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长沙市政府2003年4月10日作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长沙广播电视集团经营管理有关国有资产的批复》(长政函[2003]33号),长沙市政府将长沙市广播电视局的国有资产授权给长沙广电管理经营,长沙广电对其经营管理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据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广电。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