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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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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及运输设备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向李世光租赁一辆商务车,交易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18.00万元和18.00万元,主要供北京分公司使用,租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上述租赁费用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成本比例较小,对发行人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李智弟和朱凤芹租赁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中里103号楼洛克时代中心,主要用于北京分公司办公使用,租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定,预计未来双方仍会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但上述租赁费用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成本比例较小,对发行人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3、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占用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朱逢学、李玉池2013年度从公司借款5,434.00万元,朱逢学2014年度从公司借款2,000万元,上述借款参考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12月23日朱逢学和李玉池已全部偿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自此之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及利息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朱逢学和李玉池于2013年10月23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408,000.00元。

注2:在计算朱逢学2014年新增借款的利息时,扣除了公司应付未付朱逢学和李玉池的股利。

2>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用途、原因、偿还情况

A、具体用途

2013年,大众资本和徐新因与公司发展理念不合,决定撤回对本公司的投资,经与朱逢学、李玉池协商后决定由朱逢学、李玉池分别以3,860.4万元和2,573.6万元受让其所持公司股权,因此朱逢学、李玉池于2013年先后向公司借款合计5,434.00万元。

2014年,根据朱逢学、李玉池先前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及各方协商,朱逢学和李玉池需向战略投资人支付赔偿款,因此,朱逢学于2014年借用了公司2,000.00万元资金。

B、原因

a、朱逢学和李玉池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推动公司业务按既定的战略目标发展是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当股东目标与公司目标不一致时,消除意见分歧,维护股东团结,是实际控制人应尽的义务。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其本质上是实际控制人为推动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利益而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b、报告期初,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资金需求量大。朱逢学和李玉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公司发展,暂未从公司领取股利。截止2012年末和2013年末,公司应付未付朱逢学和李玉池的股利合计分别为1,848.29万元、1,335.81万元,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收购时支付能力不足。

C、偿还情况

2014年12月,朱逢学与李玉池归还了上述借款并支付了借款利息。自此以后,公司再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借款利息对发行人利润影响情况

朱逢学、李玉池分别已就上述借款与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司收到的借款利息占利润总额比例较小,未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4>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3年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资金事项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公司2014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朱逢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朱逢学提供2,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参考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针对上述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对该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防止资金被关联方拆借或占用。上述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

6>避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措施

A、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和回避程序,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内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B、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逢学和李玉池出具了《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承诺:(一)严格限制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中曼石油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中曼控股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3、委托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7>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A、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该情形目前已经全部得到清理。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权限、程序作了严格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有关制度,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自2014年12月起,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B、确保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措施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通过制定的上述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定价、授权、执行以及信息披露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向关联方借入资金

1>发行人向控股股东的借款情况

A、具体情况

2015年9月18日,发行人与中曼控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曼控股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一年,利率按照每年13%计算。

B、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2015年正处于业务高速发展时期,资金需求量大,而发行人融资渠道狭窄,获得外部融资的难度较高,因此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借入资金以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因此交易具有合理性。

C、借款利率高的原因

2015年9月9日,中曼控股获得了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提供的委托贷款,金额3,000万元,年利率13%,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中曼控股除了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无其他投资且无其他经营业务,因此中曼控股在向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时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担保措施,也无法提供历史信用记录,导致此次贷款的利率显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金融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该公司通过贷款与投资相配合、资金扶持与专业化辅导相结合、政府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技术创新与科技创业的服务模式,致力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资金,中曼控股将上述资金转借给了发行人,年利率13%,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2016年1月4日,发行人将该笔资金偿还给中曼控股,中曼控股于同日将该笔资金偿还给上海浦东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曼控股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从此项关联交易中赚取差价,中曼控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现金分红与向深创投、苏国发借款情况

A、现金分红

a、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只进行过一次现金分红。2014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4年10月31日总股本22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5.78元分红款(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亿元。

b、现金分红原因及合理性

截止2014年末,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未分配利润的累积金额较高。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决定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积极回报股东。

此次分红决议作出后,2014年末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依然高达1.23亿元,且当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4亿元,发行人的现金分红金额合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B>向深创投和苏国发借入资金

a、借款的具体情况

2016年12月,发行人分别与深创投和苏国发签订《借款合同》,将应支付给这两个股东的股利1,715.87万元和183.73万元转为对发行人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b、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2014年末作出分红决议后,本应尽快将现金股利支付给各股东,但由于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的业务发展超出预期,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而发行人融资渠道狭窄,资金压力始终存在,使得发行人未能及时向深创投和苏国发支付股利。

2016年末,发行人资金依然较为紧张,但为了保障国有投资机构深创投和苏国发的利益,发行人主动提出与之签署《借款合同》,将应付股利转为短期借款,且计提利息。这种处理方式,既考虑了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c、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财务支持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深创投、苏国发对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方面的财务支持。

3>关联资金往来的公允性

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出借资金,实际控制人按照借款期限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发行人支付了利息,定价公允。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利息合计427.54万元,占发行人2014年利润总额的3.16%,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小。

2015年,中曼控股向发行人出借3000万元资金,利率13%,在该交易中,中曼控股并未从中赚取利益,定价公允。

2016年末,发行人向深创投和苏国发合计借款1,899.60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定价公允。在1年的借款期限内,预计发行人将支付利息82.63万元,占发行人2016年利润总额的0.16%,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小。

综上,发行人上述向关联方的借款或者关联方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所涉及的利息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很小且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利率价格执行,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独立性和公允性产生影响。

4>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股东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均已披露,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关联方认购住房

中曼装备与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签订了《临港公租房认购意向协议》。该协议约定:认购人在向中曼装备支付认购款后,将有资格在相关房屋允许出售时以《临港公租房认购意向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购入上述房屋。该协议自获得中曼装备及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16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中曼装备与公司关联方签订临港公租房认购意向协议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房屋认购价格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书签署日,关联方认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平米

4、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

(1)关联方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关联方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5、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其实际情况而产生的。针对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借款的情形,公司未全部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1)公司已对该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额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造成实质性影响;(2)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为避免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朱逢学和李玉池出具了《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承诺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中曼石油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并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中曼控股、朱逢学、李玉池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据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实质上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6、关联交易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公司关联交易内容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及决策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系公司正常业务往来中产生,金额占全部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较低,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切实可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章程》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本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以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基本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设立以来发生的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了公司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在与关联方的交易中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作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9、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3位独立董事,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0、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就与公司之间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

1、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声明并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逢学和李玉池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中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情况如下:

李春第先生,195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李春第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副经理,中原石油勘探局多种经营管理处处长,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经理,中原石油勘探局局长,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朱逢学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朱逢学曾任陕西恒顺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李玉池先生,194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初中学历。李玉池曾任陕西恒顺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

石书义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石书义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印尼项目经理,中原石油勘探局国际公司卡塔尔项目经理,中原石油勘探局沙特分公司经理等职务,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施安平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施安平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干部,西安信息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创投副总裁,现任西安经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安红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安西旅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航天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陕西航天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首席合伙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

富欣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EMBA。富欣曾任哈尔滨电站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法国电力公司亚太区中国开发部经理,法国电力公司研发部驻中国代表,现任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合伙人、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

韩长印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韩长印曾任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李培廉先生,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李培廉曾任地矿部上海海洋地质调查局地质勘探处处长,地矿部上海海洋地质调查局副局长,中国石化股份新星油气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局长等职务,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并兼任中石化上海海洋石油局老科协理事长。

张维宾女士,194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张维宾曾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会计学系主任、会计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并兼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会计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财务委员会委员、大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二)监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由第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现任监事的简历情况如下:

姚桂成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姚桂成曾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经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中心业务经理,上海正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联迪恒星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兼经营管理部经理。

伊恩江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伊恩江曾任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金融部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上海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并兼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安徽片区总经理、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杨红敏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杨红敏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广播电视中心社教部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发行人监事、综合办公室主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设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本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情况如下:

石书义的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部分。

陈庆军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陈庆军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印尼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原石油勘探局沙特分公司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袁绍建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袁绍建曾任职于中原油田采油一厂,中原石油勘探局国际工程部,中原石油勘探局国际公司市场部,中原石油勘探局国际公司印尼分公司,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李世光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李世光曾任中原油田销售公司豫东分公司科员等职务,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武海龙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武海龙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沙特公司市场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王祖海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王祖海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国际工程公司沙特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化集团香港盛骏投资公司投融资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刘万清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刘万清曾任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情况如下:

张东海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张东海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职务,现任总工程师兼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陈彦平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陈彦平曾任塔里木中原钻井公司科长,西安通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等职务,现任钻井液事业部首席专家、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

李红伟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李红伟曾任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库房监督,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程师等职务,现任测井事业部经理。

李辉锋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李辉锋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二公司技术服务大队工程师,中原石油勘探局沙特分公司平台经理,百勤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派中石化俄罗斯萨哈林Nordic海上钻井平台钻井总监,百勤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派中石化伊朗雅达项目钻井总监,百勤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派中石油伊朗北阿项目钻井总监等职务,现任总工程师兼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

谭洪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谭洪曾任大庆钻探公司固井二中队技术员,大庆油田外蒙古塔木察格工程师等职务,现任固井事业部副经理。

王后彦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王后彦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液副总工程师,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油有限责任公司泥浆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曼钻井副总工程师、钻井液事业部首席专家。

王学军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王学军曾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二公司副站长,中原石油勘探局西南钻井公司技术部副部长,现任钻井液事业部首席专家。

于军泉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于军泉曾任中石化沙特钻井公司钻井队带班队长,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钻完井监督,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高级钻完井工程师等职务。现任完井事业部经理。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是中曼控股,其成立于2010年7月18日,现持有浦东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逢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为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001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中曼控股目前的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朱逢学与李玉池,其具体情况如下:

朱逢学,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092819710808****,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弄**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书摘要签署日,朱逢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2.55%的股份。

李玉池,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090119470605****,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北环路**号院****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书摘要签署日,李玉池直接持有发行人7.76%股份。

朱逢学和李玉池为一致行动人,其还通过中曼控股、共兴投资、共荣投资以及共远投资控制发行人50.99%的股份,连同其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上述二人实际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前71.30%的股份。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报告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报告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二)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元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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