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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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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华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6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7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6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新华惠鑫,代码:16430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网站(www.szse.cn)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新华惠鑫”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8月24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11日,即2017年8月1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1层1113室

公证员:王顺心、刘晓村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17年8月24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通知公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本基金自2017年7月24日开市起至当日上午10:30停牌一小时。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2017 年8 月24 日,为了保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本基金自2017 年8 月24 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 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匹配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及赎回费率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为实施对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调整,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

附件二: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8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附件四: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新华惠鑫”)由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0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13】1320 号文注册,《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三年封闭期到期,于2017年1月25日转型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17年2月8日开放申购、赎回,2017年2月24日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赎回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新华惠鑫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新华惠鑫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新华惠鑫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新华惠鑫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三、赎回费率的调整

1、新华惠鑫的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上述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新华惠鑫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0.1%=12.10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假设持有期限为20日,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12,087.90元。

3、自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T日)起,上述赎回费率适用于申购新华惠鑫基金份额的新持有人,对T日前(不含T日)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