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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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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7-012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书面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际参会10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超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长春燃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410,87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7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942,840.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757,159.56元。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其中的15,992.72万元用于长春市城区燃气配套及改造工程项目,35,683.00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四)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长春燃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长春燃气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融资偿还超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于2016年11月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5亿元,该短期融资券8月末即将到期。

公司董事会考虑到目前资金市场的规模及利率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采用银行贷款偿还超短融;后续阶段可以用超短融、发行中期票据、发行公司债等方式继续融资,替换银行贷款,以达到降低财务成本、控制财务风险之目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上述偿债事宜。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以及《关于申请融资偿还超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 气编号:2017-0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8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际到会4人。会议由监事长赵凤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782.7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

公司监事对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的《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债务重组方案》推进,并完成了《债务重组方案》中约定事项,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已经实现了消除公司资产瑕疵的目的,公司收购的该等债权已经获得收益,保护了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故同意将《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中共长春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增补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八章 党委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党委由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公司纪委由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

公司党委下设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班子。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企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干部保证和人才支撑。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重大事项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

(六)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七)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八)其他应由党委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汇报工作情况,并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突出“四风”问题,抓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函询约谈、责任追究、“一案双查”、专项巡察等制度。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

(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七)其他应由纪委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经营管理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应积极组织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动员、凝心聚力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求的做法,党组织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紧紧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增加内容后,相应章节条款顺次递延。

修改章节内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需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修订对照表如下: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对照表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后,相应章节条款内容依次顺延。

此议案将提请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7-01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410,87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7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942,840.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757,159.56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XYZH/2017CCA1011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丙方)于2017年7月2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大路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20501450100097708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春市城区燃气配套及改造工程项目”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茂林、王荣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CCA1011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7-016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7月24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以10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782.7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号文)核准,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9,410,87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7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942,840.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6,757,159.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XYZH/2017CCA10117号《验资报告》,并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公司已在银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 2016 年4月8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下表中的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和拟置换金额为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日至 2017年7月24日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29,782.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7CCA1012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7年7月24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7年7月2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中,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于 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782.72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9,782.7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782.72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通过查阅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同时参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意见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9,782.72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9,782.72万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招商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CCA10122号《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24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的议案”,确认了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案实施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煤气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的方案》,2014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上述方案的修订的议案(以下简称为“债务重组方案”),201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债务重组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12个月。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公司董事会持续推进债务重组事项,但在授权期限内未能全部完成该等事项,现根据实际实施情况,提出确认实施结果:

一、目前公司购买煤气公司债权处置已经获得的收益情况

2007年12月,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向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拥有的煤气公司债权包,并以7,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2,525.56万元的煤气公司债权。2008年煤气公司以其拥有的东郊制气厂净化系统资产抵偿对公司的债务,该净化系统的评估值为8,092.92万元,即截止煤气公司将净化系统资产抵偿给公司后,公司该笔债权收购盈利1,092.92万元。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情况:

1、公司在2014年8月通过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东郊煤气厂(长兴路)和西郊路罐区(绿园区西郊路)两宗出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使公司完成“房地合一”。上述土地均已取得相应的土地权证,相关资产所在土地不再存在瑕疵。

2、公司已经全额向交易中心支付了与上述两块土地资产有关的款项,因煤气公司最终未能获得上述两块土地资产出售所应取得土地价款,故其对公司抵免债务的额度为零。

3、债务豁免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在上述位于长兴路、绿园区西郊路的两宗土地变更到本公司名下、煤气公司以获得的全部土地转让相关收益(扣除必须发生的税费)偿还对公司部分债务后,公司将豁免煤气公司对公司的剩余负债,综合上述情况,本公司将最终豁免煤气公司对本公司的34,432.64万元。

综上,公司购买煤气公司的债权已经获得盈利,并利用该等债权随附的抵押担保权解决了公司资产所在土地为他人划拨地的瑕疵,公司购买债权的目的已经达到,本公司拟豁免煤气公司对本公司的全部债务。

(注:此债权公司已于 2007年末全额计提完毕。豁免该债权,不对公司当期损益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10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0日

至2017年8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8月9日(星期三)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431-85954383

传真:0431-85954383

邮编:130021

2、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