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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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
2、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为解决丰华冶金生产经营需要,及时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丰华冶金的发展。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在本次预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3,245万元。逾期担保的情况说明如下:此笔担保为本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逾期金额3,245万元。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已通过本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就该担保事项做出了相关安排, 不会对本公司股东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详见2015年度报告的相关说明)。除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前的逾期担保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57,705万元(含本次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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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98,005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发生164,3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实际发生33,705万元)。本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2.05%,占按照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2014-2016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报表日为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46.2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担保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丰华冶金本次新增授信4000万元,如果全部放款,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资产负债率将变为49.23%,流动比率将变为1.26,速动比率将变为1.08。
尽管丰华冶金目前经常情况较好,但如果市场行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丰华冶金新项目不能顺利实现预期收益,将可能会影响到丰华冶金的偿债能力。
为应对该等担保风险,丰华冶金同意以其拥有的三宗面积合计为4415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向我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同时其他股东袁鹰、王峰、袁洪斌愿意以其个人信用及其持有的丰华冶金合计66.49%的股权向我公司提供反担保。
按照平罗县同区域工业用地2017年的挂牌出让价格96元/平方米计算,丰华冶金用于抵押反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约为423.90万元。按照丰华冶金2017年6月末的净资产计算,其他股东合计66.49%的股权价值约为4345万元。以上资产合计价值可以覆盖我公司的担保金额。同时,王峰、袁鹰、袁洪斌作为丰华冶金的股东和经营层,以其个人信用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丰华冶金的经营情况和我公司担保风险予以保障。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7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第六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二)丰华冶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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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7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专人递交的方式发送,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在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的主持人为监事会主席廖岚,列席人员为董事会秘书黄厚兵、证券事务代表陈冬梅。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议案的名称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平罗县丰华冶金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和上网附件。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7月26日
●报备文件 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392证券简称:盛和资源公告编号:2017-073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15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南街298号(大鼎世纪广场一号楼)大鼎戴斯大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5日
至2017年8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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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披露于2017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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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7年8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二)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有效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外地股东可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7年8月14日下午5:00)。
(三)登记及邮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邮编:610041。
六、 其他事项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联系人:陈冬梅、郝博
电话:028-85425108 传真:028-85530349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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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7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