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4东江01”2017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公告编号:2017-65
债券代码:112217债券简称:14东江0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4东江01”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1日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6.5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为2017年7月31日,凡在2017年7月3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7年7月3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利息款。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发行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东江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17”)至2017年8月1日将期满3年。根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4东江01
3. 债券代码:112217
4. 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5. 发行总额:人民币3.50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6.50%。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8月1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8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50%。
16.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1日。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东江01”的票面利率为6.50%,每10张“14东江01”(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10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31日
2. 除息交易日:2017年8月1日
3.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3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东江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刘韧
联系人:王恬、王娜
联系电话:0755-88242612
传真:0755-86676006
邮政编码:518057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程楠、顾宇
联系电话:010-60833033、60833089
传真:010-60833083
邮政编码:100026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