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7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8号),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2.42元,募集资金总额47,082.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43,172.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7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6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2017-002号)。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由全资子公司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沪”)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滨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合肥新沪、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滨湖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合肥新沪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滨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合肥新沪简称“乙方”,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汇支行)简称“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注:适用于工商银行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或 “年产72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注:适用于光大银行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兵、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次月10日内提供上月的对账单)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和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