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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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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立美达 公告编号:2017-090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决议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2017年7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刘国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761,476,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52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667,330,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28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94,14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35%。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54,480,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37%。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分别审议通过了: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39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400,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6%;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396,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400,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6%;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郑茜元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7年7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2017年7月5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2017年7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17年7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6、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在2017年7月6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等事项;5、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0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公司股份总数:1,251,350,095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667,33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328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所持股份54,364,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5%。

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所持股份94,14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5%。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所持股份11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396,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400,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6%;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1,396,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400,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6%;反对80,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761,476,4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852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