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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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7-01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7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威如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泉庚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在独立董事辞职生效后,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之日起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空缺之前,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相关职责,且不在公司担任或从事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职务或工作。公司将尽快组织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王泉庚先生和陈威如先生在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7-020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的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551,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3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沈阳市浑南区尚乐橱柜经销处(被告一,公司沈阳市经销商)、谢小军(被告二,公司沈阳市经销商负责人)、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本公司(被告四)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停止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2、立即销毁其生产、服务场所中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标;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广告;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准);6、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7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开庭时间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将另行书面通知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7月26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原告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13:30日开庭审理本案。根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停止在家具定制服务中使用“我乐”作为服务商标或者服务名称的行为;2、判令被告三、四删除官方网站上“全屋定制”栏目以及与定制有关的网页;3、判令被告三、四销毁其在家具定制服务中使用“我乐”作为服务商标或者服务商名称的印刷品;4、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作、传播或者投放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广告;5、判令被告三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企业名称;6、判令四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7、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551,000元);8、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2、原告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