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47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合明先生、总经理兼董事吴裔敏先生、董事熊波先生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公司今日收到郑合明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合明先生
2、增持目的:公司目前正处于转型的快速发展的阶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同。
3、增持期间:2017年7月27日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
5、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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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持人承诺
郑合明先生(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志凯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郑合明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股份自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郑合明先生将视市场情况决定今后是否继续增持。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17-048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 5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12 号)文件,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目前,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债券简称“17凯文01”,债券代码“112540”,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人民币, 扣除承销费用270万元人民币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30万元人民币,公司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3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或“开户银行之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或“开户银行之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署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以上开户银行之一、开户银行之二合称为“开户银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及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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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监管账户及偿债专户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本期债券募集,扣除承销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划付至开户银行募集资金监管帐户的款项。
1.2 监管账户是指公司在开户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与划转之银行账户。
第二条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2.1 公司同意在开户银行开设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款的接收及支出活动。
2.2 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和支出活动,均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募集资金应直接划付至监管账户。公司通过发行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投向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否则开户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公司确需更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3 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进行资金正常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与浙商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使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恢复到安全状态
2.5 浙商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的调查与查询。
第三条 偿债专户
3.1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本期债券唯一的偿债专户,专门存储及管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从公司日常经营收入、现金分红和货币资金中提取,存放于偿债专户内,除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外,偿债资金不得用于与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无关的经营或者融资活动。
3.2 偿债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3.3 浙商证券对公司偿债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的调查与查询。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存入
4.1 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募集资金接受通知书》,列明债券名称、划付金额、付息兑付日等基本情况,以及浙商证券应扣除的承销佣金以及划付的款项。扣除承销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应划转至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中,开户银行应向公司及浙商证券出具相关凭证。
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支取
5.1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公司确需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程序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2 公司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开户银行发出加盖公司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的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银行、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公司承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5.3 开户银行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开户银行发现公司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公司未能改正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浙商证券。
5.4 开户银行应当于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浙商证券两方出具半年度监管账户对账单。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授权浙商证券可以指定其工作人员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5 若浙商证券发现公司从监管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浙商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6 若浙商证券发现开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其有权提醒开户银行纠正;开户银行未作纠正,浙商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费用
6.1 在根据本协议开立的监管账户和偿债专户有效期内,开户银行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公司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
6.2 结算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不得从监管账户或偿债专户中直接扣收。
第七条 监管人的更换
7.1 若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开户银行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有权更换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人,并开设新的监管账户和偿债专户,开户银行不得阻扰。
7.2 公司拟更换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浙商证券。
四、备查文件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兴业银行/北京银行)。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