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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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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7-0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640,392,85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8月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6年6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1号)的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或“江苏银行”)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54,450,000股,并于2016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0,39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1,544,4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39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54,45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8119名股东。上述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计4,640,392,854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明确,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中,公司现任及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征、唐劲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其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市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

江苏银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江苏银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对江苏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640,392,85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8月2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较多,特作出以下说明:

1、胡长征为公司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张健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1981股限售36个月、11981股限售48个月、11981股限售60个月、3994股限售72个月、3993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张健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3、吴克勤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1981股限售36个月、11981股限售48个月、11981股限售60个月、3994股限售72个月、3993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吴克勤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4、刘潜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0184股限售36个月、10184股限售48个月、10184股限售60个月、3394股限售72个月、3394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刘潜所持股份继承自刘汝铮,刘汝铮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5、唐劲松为公司现任董事。

6、其他本次上市流通首发限售股股东18114名,合计持有首发限售流通股4,639,690,002股,因不属于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范畴,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不逐一列出。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7-0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由于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涉及个别股东限售情况与上市时初始股权登记存在差异,现作出以下说明:

一、张健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1981股限售36个月、11981股限售48个月、11981股限售60个月、3994股限售72个月、3993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张健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吴克勤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1981股限售36个月、11981股限售48个月、11981股限售60个月、3994股限售72个月、3993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吴克勤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三、刘潜所持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内部职工持股进行锁定,分别为10184股限售36个月、10184股限售48个月、10184股限售60个月、3394股限售72个月、33946股限售96个月。经核查,刘潜所持股份继承自刘汝铮,刘汝铮是公司前身之一原南通市城区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吸收的自然人股东,取得所持公司股份时非公司内部职工,也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应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鉴此,其所持股份将于2017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四、荣志芳所持53535股公司股份初始登记时作为普通自然人持股进行锁定,限售期12个月。经核查,荣志芳是参与公司前身之一原无锡市蠡园信用社发起设立的内部职工股东,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持股内部职工之列,其所持股份本次不解除限售,应作为内部职工持股继续锁定,分别为8030股限售36个月、8030股限售48个月、8030股限售60个月、2677股限售72个月、26768股限售96个月。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