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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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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7 证券简称:百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9

900923 百联B股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26396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84,168,1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1,150,261.0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A股股东: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0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8元。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0元。

B股股东:

持有B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819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6396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6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23756美元。

(2)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2012年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6396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3223344和021-63229537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