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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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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16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新能源”)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45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52号)。

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追加被告申请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新乡新能源、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合同纠纷一案,除昊融集团与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外,被申请人公司与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亦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如下:

2015年12月18日,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确保《还款协议》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1,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协议项下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无法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

2、请求判令公司对被告新乡新能源应当给付原告中国华融吉林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05,000,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0,252,083.33元、违约金3,227,058.32元、律师代理费355,437.00元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