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开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项目的开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61号公告《关于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开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合作开发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万厦房产持股51%,公司持股49%),对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62号公告《关于合作开发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向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将用于支付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63号公告《关于向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7-06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
开发的公告
一、事项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通达”)签订《关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杭州通达将其持有的杭州同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7.15%的股权以85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项目公司系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的开发主体,公司通过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的开发。
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由杭州通达以76966万元挂牌竞得,地块东至规划建塘南路、南至规划二号路、西至同协路、北至规划华丰路,土地面积47221平方米,建筑面积14166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兼容商务用地。
本次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
3、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5、成立日期:1999年04月22日
6、经营范围:服务: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除电力承装)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总承包、消防设备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行业设计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杭州通达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同达置业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同协路5号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闻海明
5、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3日
6、经营范围: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
7、杭州同达置业有限公司系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四、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公司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后一个月内,杭州通达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7.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项目公司各股东股权比例为:杭州同协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51%的股权,杭州通达持有31.85的%股权,公司持有17.15%的股权。
2、项目由公司负责具体操盘开发,项目公司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项目销售总金额的5%。
五、对公司的影响
杭州市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 “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剩余178个村的改造,至“十三五”期末,累计基本完成246个村的改造,其中214个村全面完成改造。改造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所辖区域内已批准撤村建居的城中村。
作为一家具有丰富的城市更新和城市营运经验的杭州本土开发企业,公司将充分发挥本土优势,积极关注并力争参与杭州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更为稳健的方式增加杭州市场的土地储备资源。
本次参与杭政储出(2017)28号地块的开发,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合作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开发义乌市商城大道
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7年7月28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签订《关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万厦房产持股51%,公司持股49%),对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义土挂【2017】17号,以下简称“目标地块”)由万厦房产于2017年6月22日以总价330100万元竞得,万厦房产于2017年7月2日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将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由项目公司全部承接地块开发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合作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合作开发的目标地块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项目目标地块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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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
3、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5、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与有效资质证书同时使用)
公司与万厦房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目标地块的开发主体,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万厦房产持有51%股权,公司持有49%股权。双方根据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对目标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2、项目公司设立后,双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将对应土地款支付至项目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土地款。其中,万厦房产在扣除已支付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后应支付人民币81916万元,公司应支付人民币161749万元。
双方同时应按各自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日常运营资金(可以含注册资本金)。
3、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后方可生效。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项目公司章程不违背合作协议约定,否则无效。
4、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万厦房产委派3人,公司委派2人。其中设董事长1名,由万厦房产在其委派的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5、项目由万厦房产财务并表,公司负责操盘。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6、项目公司由甲方并表,项目公司财务经理由万厦房产委派人员担任,项目公司财务副经理、出纳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财务部工作由财务经理主持,配合万厦房产并表要求开展工作。
7、项目公司的融资计划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并需在董事会一致通过。项目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时如需担保的,则各方需按相应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8、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由公司操盘,项目开发整体纳入公司项目管理体系,采用公司项目管理规范和标准。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合计为项目总销售收入的4%,管理费为包干计算。
9、项目公司运营资金不足或有融资需要时,由各方按各自持股比例以提供股东借款或增资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如需以股东借款形式投入的,该等借款按每年10%计提利息。
10、项目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或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报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项目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不得与合作协议内容相冲突。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加权益土地面积25594.54平方米,增加权益计容面积107497.18平方米。项目由公司操盘并收取项目管理费,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管理费收入。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7-06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签订《关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根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公司与万厦房产共同设立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公司与万厦房产分别持有项目公司49%和51%的股权。
为满足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项目的开发需要,公司将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1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等财务资助款将用于支付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及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合作方万厦房产将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项目公司将按照
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年化10%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2、审批程序
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8 年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60 亿元。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3、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公司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7月24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567号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
8、股权结构:公司与万厦房产将分别持有义乌滨江新光壹品置业有限公司49%和51%的股权。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554,156.72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将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项目预计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义乌市商城大道与商博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的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公司上述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分别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旨在进一步支持项目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3、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