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黑豹 公告编号:2017-049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立案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参股公司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一被告,公司为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债务本金4,259.5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1,664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诉讼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参股公司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黑豹”)列为第一被告、本公司列为第四被告、北京万盈世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列为第二被告、诚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龙江(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列为第五被告、本公司经理王志刚列为第六被告、文登黑豹监事王立文列为第七被告、文登黑豹总经理荣浩列为第八被告进行起诉。
2017年6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开庭传票》,要求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义于2017年8月24日到第九审判庭参加庭审。同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7)鲁10民初220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根据上述《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由苏丽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江小梅、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邵娟组成合议庭。
2017年7月14日,原告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主张偿还涉案债权的利息部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分别于1998年3月31日、12月4日、12月21日及2000年7月31日与文登黑豹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向文登黑豹发放借款3,670万元(1998年3月31日)、28万元(1998年12月4日)、54万元(1998年12月21日)、507.5万元(2000年7月31日),以上债权金额总计4,259.5万元。
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2005年6月6日在《大众日报》公告通知借款人。2007年8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8月24日在《经济导报》公告通知借款人。2016年12月6日,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6年12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通知借款人。
原告认为其依法对文登黑豹享有债权,文登黑豹未按期支付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文登黑豹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4,259.5万元并支付利息1,664万元。
(2)请求判令本公司及其余被告对文登黑豹上述债务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涉诉费用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
2、理由
根据《民事起诉状》,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关的理由如下:
(1) 文登黑豹于1996年10月25日成立,原名山东文登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文登汽车改装厂和山东文登此车改装厂工会。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以60万元购买了文登黑豹的全部股权,成为文登黑豹唯一股东。
(2) 2015年8月28日以前,文登黑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15年8月28日,本案第二、三被告对文登黑豹增资入股成为文登黑豹的股东;增资后,文登黑豹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其中,第二被告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第三被告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至今第二第三被告认缴的增资款未实缴到位。
(3) 第二被告为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被告为第二被告的普通合伙人;第六、七、八被告为文登黑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文登黑豹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第二、三被告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文登黑豹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文登黑豹的发起人应对第二、三被告所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被告作为第二被告(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第二被告所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六、七、八被告作为文登黑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文登黑豹未尽到其依法应附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亦应对文登黑豹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诉讼请求与理由均为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尚未经有权机关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