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21,776,884.2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执字第1246号、(2017)闽0211执字第1247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执4831号、(2017)闽0203执1266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4月18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昌合顺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昌合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3.96万元,并要求张长根、李金、王增武、赵美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4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针对公司与北京昌合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6年6月7日出具(2016)闽021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北京昌合顺同意支付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2.2016年4月18日,北京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厦工”)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昌合顺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65.84万元,并要求张长根、李金、王增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4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针对北京厦工与北京昌合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6年6月7日出具(2016)闽0211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北京昌合顺同意支付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3.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和信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信”)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282.73万元,并要求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以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号公告。
2017年4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大连和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46”号公告。
4. 2016年9月23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水鸿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鸿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096.73万元,并要求吴宇材、张少华、吴雪华、卢庆桓、天水市麦积区宏炜工程机械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2017年1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天水鸿宇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3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北京昌合顺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生效后,因北京昌合顺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北京昌合顺、张长根、李金、王增武、赵美茹连带向公司支付欠付款项400,923.31元及资金占用费248,825.89元,合计649,749.20元。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北京厦工与北京昌合顺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生效后,因北京昌合顺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北京厦工于2017年6月23日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北京昌合顺、张长根、李金、王增武、赵美茹连带向北京厦工支付欠付款7,008,008.03元及资金占用费3,167,619.63元,合计10,175,627.66元。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北京厦工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公司与大连和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大连和信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要求大连和信支付拖欠货款9,196,808.16元、资金占用费3,630,460.34元及保全费5000元。
2.要求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对大连和信的上述债务(以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对大连和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四)公司与天水鸿宇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天水鸿宇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天水鸿宇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171,144.70元、资金占用费4,589,972.1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2.天水鸿宇应以5,171,144.70元为基数,按照0.53%每月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暂计为20,098.52元。
以上合计9,786,215.36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