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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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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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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报表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四)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

(1)资产的构成及其变化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总资产分别为898,357.36万元、851,749.03万元和754,642.03万元,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组成。

本公司的资产结构呈现出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特点,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17%、70.33%和74.24%。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较强,符合出版发行行业的特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流动资产主要构成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三项合计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3.46%、93.55%和90.72%,其他的流动资产所占比例较小。本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组成,该三项合计占非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9.33%、93.04%和92.89%。

(2)负债的构成及其变化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393,056.98万元、398,400.00万元和376,127.22万元,主要由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和递延收益等组成。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20%、71.72%和70.71%。本公司的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与本公司高比例的流动资产结构相匹配,也与出版行业的行业特点有关。

(3)偿债能力分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19、2.10和2.11,速动比率分别为1.51、1.46和1.49。本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呈现逐年向好的趋势,说明本公司的资产流动性良好,短期偿债能力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3.75%、46.77%和48.8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持续盈利,非流动负债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本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74.22、412.02和148.11。报告期内,公司的有息负债较少,利息支出也较少。企业经营的现金流能够充分负担企业现有负债利息,还本付息能力较强。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本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36、7.47和5.41。2015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14年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4年大幅增长引起的。2016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15年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较2015年增长引起的。

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本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09、1.11和0.99,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47、0.51和0.51,保持相对稳定。

(5)盈利能力分析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46,615.85万元、410,037.20万元及415,650.17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95%以上。其中,出版及发行业务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上。

图书出版业务: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图书收入分别为218,387.32万元、240,188.77万元和256,159.58万元。

2015年,公司的图书出版收入较2014年稳步增长,增幅为9.98%。2016年,公司的图书出版业务较2015年增长6.65%。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出书品种、图书产销量稳步增长。

报刊业务:

公司的报刊业务主要是本公司子公司三联书店主办的《三联生活周刊》以及世图公司主办的《建筑与文化》、《世界临床医学》等专业期刊的出版发行和广告收入。报告期内,公司的报刊业务规模逐步缩小,收入金额和占比也逐年减少。

(6)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现金流较为充裕。2014年度至2016年度,由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持续现金净流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持续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入主要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二者合计占资金流入总额的95%以上。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公司为了更好地让货币资金保值增值,将部分银行存款用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在到期赎回时产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流入,因此造成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大幅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出主要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二者合计占资金流出总额的95%以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由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新华联合物流中心等大型基建项目的投资,导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至现金流出总额的70%左右。

(六)股利分配政策

1、本公司的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1)2013年度利润分配

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593.7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股利已分派完毕。

(2)2014年度利润分配

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980.28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股利已分派完毕。

(3)2015年度利润分配

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739.19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股利已分派完毕。

(4)2016年度利润分配

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708.65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股利已分派完毕。

2、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现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

(1)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①在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说明会议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公司该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2、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

根据本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为:

(1)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本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因素。

(2)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不影响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调整机制

原则上,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可以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修改方案提出质询或建议。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二级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23家二级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1)2015年3月18日,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准,中译公司分立为中国翻译和中译出版;

(2)上述公司的成立日期均为首次工商注册登记时候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日期。

上述二级子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均经信永中和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450万股A股,募集资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实际发行时的市场状况、询价情况确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投入以下项目(计划全部使用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如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未达到上述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时,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根据市场情况,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需要对本次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本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改善本公司的财务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每股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偿债能力进一步加强。尽管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短期内将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但随着项目的经济效益逐步呈现,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将得以增强。

(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收入规模将显著增加,有利于强化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并提升本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本公司盈利水平。本公司的募投项目包含出版发行产业链中的核心业务环节,契合本公司的业务形态,符合本公司打造“国际著名出版集团”的发展战略。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不规范的风险

随着出版物出版和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行业整体经营水平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目前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的有盗版盗印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书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原则,自觉抵制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并利用自身的品牌及服务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但不规范市场竞争现象的存在,加大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给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侵权盗版现象在出版业屡禁不止。侵权盗版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我国图书出版业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给出版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制定了诸多打击非法出版行为、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保护自有版权上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在所有拥有版权的下属单位设置专门版权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规范运作公司版权事务;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时,签订严密的版权合同,明确责、权、利,杜绝版权侵权风险;跟踪调查市场上的盗版情况,积极参与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盗版活动;研发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

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本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风险,以及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被他人盗版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人才风险

出版行业属于知识和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是核心资源。出版发行企业的人才需求持续上涨,行业内围绕专业人才展开的竞争愈加激烈。近年来,本公司在进行规模扩张的同时也在全力推进业态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等,特别是与新业态密切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际化经营人才。本公司现有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持续尽职能力以及对新的专业人才的持续引进和培养能力,均有可能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从而使本公司可能面临因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66,186.20万元,其中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19.67%。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客户经营不善等情形出现从而导致大额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同时将会给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一定压力。

(五)存货跌价风险

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220,286.42 万元、243,732.06 万元和262,310.31 万元,一年以上库龄存货所占存货比例分别为43.03%、37.11%及37.23%。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规模随收入增长持续增加。如未来原材料或主要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公司将面临存货价值下跌的风险。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多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上述事项存在本公司需要赔付违约金或补偿金的风险。

(七)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由于出版行业的业务特点,本公司前三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而期间费用发生较为平均,导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全年比重较高。2016年、2015年和2014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5.95%、45.11%和40.92%。2016年、2015年和2014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比例为73.01%、64.30%和63.28%。

(八)相关收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出版集团对旗下各业务板块的定位及发展战略,出版集团决定将研究出版社、新华书店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中版图书有限公司注入发行人。对于上述收购事项,发行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上述收购事项正在推进过程中,由于涉及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等程序,相关收购事项存在不确定风险。

二、重大合同

(一)重大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1)借款合同/承兑协议

(2)授信合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授信合同项下有1项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合同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2个月,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7日。合同约定以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0%。

(3)委托贷款合同

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均系发行人依据财政部财金[2012]23号和财文资[2015]21号规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资金。

(4)担保合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二)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除招股意向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本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销售合同

上述未约定金额的销售合同系在一定时间内依据实际产生的订单情况进行结算。

2、教材代理协议

3、其他重大业务合同

三、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人民音乐与紫峰文化合作纠纷案

2015年3月9日,因与人民音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纠纷事宜,北京紫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文化”或“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5,300万元;请求申请人支付50万元的律师费用;请求承担本案仲裁费。同时,被申请人递交了反请求申请书。2015年3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案。2015年5月14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书。该裁决如下:人民音乐赔偿紫峰文化200万元;紫峰文化向人民音乐支付房租1,767.83万元;紫峰文化向人民音乐支付逾期交付房租的违约金430.5万元;紫峰文化向人民音乐支付拖欠水电费、供暖费、光纤费、通讯费共计160.02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冲抵后,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176.47万元,申请人应于被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2015年11月26日,紫峰文化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书第一、二、三项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紫峰文化请求撤回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的申请,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57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紫峰文化撤回申请。

2016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音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6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的执行。

2016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紫峰文化要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的申请。

2016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紫峰文化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的请求。

2016年7月18日,人民音乐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2016年8月24日,人民音乐收到户名为(2016)京03执行128号的执行转账款人民币2,270,661.36元。

2016年9月2日,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人民音乐与紫峰文化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紫峰文化尚欠执行余款19,494,034.91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执行费由其支付人民音乐,再由人民音乐交付法院;如紫峰文化未按该协议履行,则执行原仲裁裁决。

因紫峰文化尚未按期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人民音乐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6年8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70,661.36元,2016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912,668.75元,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和2016年12月7日已经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201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京03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9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人民音乐于2017年2月2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人民音乐已收到全部执行款。

2、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华书局等4人(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03年6月2日,韩兆琦与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书局”)签订《让与契约》,约定韩兆琦将著作名称为《新译史记一—八》之著作权财产权让与三民书局,韩兆琦不得利用本著作之全部或一部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再为出版与本著作内容相同或相雷同之著作物,或者将著作权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另行让与第三人并不得为其他不利于三民书局销售之行为,三民书局支付版权费148.2985万元。

2009年11月,韩兆琦与中华书局签署《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作品《史记》在全世界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韩兆琦保证拥有《史记》的著作权,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韩兆琦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010年,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原告上述权利进行了登记。2011年6月,因被告韩兆琦、中华书局出版《史记》(全九册)(2010年6月第1版,第1、2次印刷)侵害了原告《新译史记一—八》著作权,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原二审中,原告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再次购得侵权图书《史记》(全九册)(2010年6月第1版,2013年3月底6次印刷),原判决对《史记》(全九册)(2010年6月第1版,第3-6次印刷)(简称“涉案《史记》”)未做处理,被告继续侵害原告的著作财产权,主观存在故意,2014年11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三民书局起诉状,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韩兆琦、被告中华书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41,522元;被告韩兆琦、中华书局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2015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2016年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4)京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兆琦、中华书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三民书局对《新译史记一—八》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中华书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三民书局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77.67万元,被告韩兆琦对其中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三民书局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13日,中华书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该案已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3、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6年4月22日,商务印书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等十五个版本涉嫌侵犯“新华字典”商标权,诉请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诉讼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340万元。

2016年5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6)京73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受理通知书》,对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予以受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该案正在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4、三联书店与力度国际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1)诉讼情况

2017年3月6日,力度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根据《全媒体广告协议书》的约定向力度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并判令三联书店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力度公司诉称,因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联书店违反与力度公司之间《全媒体广告协议》约定,未经力度公司许可擅自在《三联生活周刊》杂志、官方微博公众号、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多条第三方公司的广告,剥夺了力度公司的独家广告代理收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力度公司独家代理经营权利。

同日,三联书店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1)请求判决力度公司向三联书店支付广告代理费人民币1,000万元,并向三联书店支付因延迟支付广告代理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0%计算,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广告代理费之日),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人民币393,466.44元;请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三联书店诉称,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力度公司的独家广告代理费为4,205万元,截至起诉日,力度公司仍有《广告代理费结算协议》项下广告代理费1,000万元尚未支付,力度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2015年度广告代理协议》和《广告代理费结算协议》的约定与承诺;(2)请求判决力度公司向三联书店支付广告代理费人民币6,300万元;请求判决力度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三联书店赔偿因延迟支付广告代理费所造成的损失,直至三联书店实际支付广告代理费之日,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人民币8,048,250元;三联书店诉称,三联书店和力度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署了新的《力度国际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代理经营〈三联生活周刊〉全媒体广告协议书》,协议约定:A.三联书店向力度公司授予《三联生活周刊》全媒体广告的独家代理权,独家代理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B.力度公司应向三联书店支付全年独家广告代理费6,300万元(525万元/月*12个月),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广告代理费525万元,截至起诉日,力度公司尚未支付三联书店2016年度的广告代理费。

2017年3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2)诉讼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三联书店与力度公司的纠纷导致三联书店终止与力度公司的广告业务合作,并于2017年4月成立广告部自行经营广告业务。此外,三联书店尚未收回力度公司所欠的1,500万元广告代理费,亦无法确认双方广告代理协议所约定的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广告收入6,300万元。

力度公司起诉三联书店案件,如三联书店败诉,将支付力度公司违约金600万元及其他有关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约占2016年度利润总额的0.97%;三联书店起诉力度公司案件,如三联书店胜诉,力度公司将向三联书店支付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广告代理费、因延迟支付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共计81,441,716.44元及全部诉讼费用,约占2016年度利润总额的13.2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 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分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六)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七)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八)土地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九)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二、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文化产业基金持有发行人1,4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中银国际证券37.14%的股权,间接控制文化产业基金51.22%的份额,同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51%股权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文化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联通持有发行人1,4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国联通0.2349%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A股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

2、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网址为www.sse.com.cn,并将陈放于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时间、地点

(一)查阅时间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

(二)查阅地点

发行人: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

联系人:彭威

联系电话:010-58110824

信息披露网址:www.cnpubc.com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 张必奔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