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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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7-11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梅君女士、副总经理杨杰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4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巩义市泰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444,8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1.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444,8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为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4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418,4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026,4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为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418,4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026,4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为巩义市泰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418,4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026,4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申请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418,45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026,4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