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17-002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3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9,000,00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1,254,716.98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015,283.19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729,999.83元。
上述资金于2017年6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57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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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9,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729,999.83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与上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以下称为“乙方”)及广发证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利口福食品生产基地(广州)扩建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零售网络项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扩建项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门店建设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及首次公开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前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三方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丙方发现甲方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三方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