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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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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7-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5月1日披露了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京汇药业”)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行政许可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和京汇药业的《行政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7日,京汇药业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其中,原告为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为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

1、判令撤销鄂20160066号药品生产许可证;

2、判令撤销被告将“鄂Ha2005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湖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3、判令撤销被告将“鄂Ha2005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4、责令被告暂停受理第三人的GMP认证;

5、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将国药准字42020121号药品注册证变更到原告名下;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存在两方面问题:

1、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撤销之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2、鄂2011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被告对申请企业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换发鄂20160066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京汇药业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上诉,请求:

1、 撤销(2017)鄂0106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

2、 裁定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 实际影响。

受诉讼事件影响,惠生公司VB6的GMP认证工作处于暂停状态。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