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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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27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7年8月3日在公司召开了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7月24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现场会议董事9人,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陶晔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8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总裁辞职及新聘任总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3日收到董事、总裁孟伟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孟伟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孟伟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同意孟伟军先生的辞职申请。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陶晔先生为公司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表决通过。

其中,董事长陶晔先生、董事孟伟军先生对本项议案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5日

附件:

陶晔先生简历:

陶晔先生:男,1972年4月生,汉族,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苏州化工原料总公司业务员、苏州新区价格事务所副所长、江苏苏州兴联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苏州开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项目经理、江苏盛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陶晔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28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裁辞职及新聘任

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3日收到董事、总裁孟伟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孟伟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孟伟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孟伟军先生担任总裁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裁辞职及新聘任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审核通过的决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同意聘任陶晔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新聘任公司总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陶晔先生为公司总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陶晔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5日

附件:

陶晔先生简历:

陶晔先生:男,1972年4月生,汉族,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苏州化工原料总公司业务员、苏州新区价格事务所副所长、江苏苏州兴联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苏州开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项目经理、江苏盛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陶晔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