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7-107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高管,因参加公司房地产项目跟投、缴纳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等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25%,合计减持股份将不超过9,2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7%;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最终是否实施减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收到公司部分高管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拟减持数量:不超过9,226,2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7%,具体数量如下表所示:
■
3.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等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承诺履行情况说明: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蒋思海先生、李华先生不存在与拟减持股份相关仍在履行中的承诺和保证,其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拟减持的原因:参加公司项目跟投、缴纳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等个人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最终是否实施减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部分高管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7-108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从新能源产业基金退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骏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骏御”)和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新能源”),于2015年11月30日与石河子市沣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沣岭”)、新疆华创昆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4.01亿元成立新疆金科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源产业基金”)。公司共计出资2亿元,共计占比49.875%,其中重庆骏御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金科新能源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99亿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115号)。
经新能源产业基金各方合伙人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各方于2017年8月4日签订《关于部分合伙人退伙协议书》(以下简称“《退伙协议》”),重庆骏御、金科新能源退出新能源产业基金。
二、退伙原因
新能源产业基金自成立以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河子沣岭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由于近年来新能源行业弃风限电问题较为严重,基于风险控制,新能源产业基金至今未能在新项目投资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方出资资金形成闲置。同时,公司结合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提出了“适时调整新能源发展战略,审慎拓展新能源项目”发展策略,重点做好已有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施工建设。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与各合伙人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从新能源产业基金退伙并按出资比例收回退伙资金。
三、退伙协议书主要内容
1、截止2017年8月4日结算完毕,经各方合伙人一致确认:新能源产业基金所有者权益407,043,101.52元,按出资比例分别返还退伙人。其中:子公司重庆骏御退伙应分得1,017,607.75元,子公司金科新能源退伙应分得202,015,491.29元,即公司共计应分得203,033,099.04元。上述款项将于《退伙协议》签订生效5日内由新能源产业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公司相关子公司。
2、各方合伙人同意,在公司退伙后,新疆金科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注册名称可以继续保留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原注册名称予以变更,同时确保变更后的合伙企业名称不含有“金科”字样。若继续使用含有“金科”字样的名称,则需经过公司同意并按每月10万元支付品牌使用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从新能源产业基金退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审慎推进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