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28850证券简称:京泉华0公告编号:2017-01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前台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625,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9.53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414,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68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1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6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以下第 1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00万股增加至8000万股,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现需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注册资本:由“6000.000000万人民币”变更为“8000.000000万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55,6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表决情况:同意55,6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收益型或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55,6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郭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4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0461号
致: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3日下午15:00至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前台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张立品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至2017年7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45,41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68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21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636%。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场表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55,625,54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2、以55,625,040股同意,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9.9991%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以55,625,040股同意,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9.9991%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萌
负责人:乔佳平
郭栋
2017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