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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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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管基金参股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2017-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64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管基金参股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4日,公司接在管基金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鹏九鼎”)、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鼎栖霞”)、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泽九鼎”)、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湛卢九鼎”)、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赢九鼎”)通知,其参股公司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4号),核准川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新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在管基金合计持有川恒股份49,032,000股股份,占川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13.62%。

嘉鹏九鼎、九鼎栖霞、嘉泽九鼎、湛卢九鼎、嘉赢九鼎分别承诺:自川恒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川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川恒股份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川恒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中,嘉鹏九鼎作为川恒股份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1、嘉鹏九鼎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嘉鹏九鼎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嘉鹏九鼎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1)川恒股份或者嘉鹏九鼎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嘉鹏九鼎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嘉鹏九鼎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嘉鹏九鼎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川恒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嘉鹏九鼎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嘉鹏九鼎不再具有川恒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嘉鹏九鼎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4条、第5条的规定;

7、嘉鹏九鼎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嘉鹏九鼎持有川恒股份5%以上股份期间,嘉鹏九鼎被质押的,嘉鹏九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川恒股份,并予公告。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