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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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特生物 股票代码:30068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生物”、“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万股,本次发行2,583.87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335.504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公司股东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江源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众环审字(2017)010408号审计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2号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01015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包括众环验字(2012)099号、众环验字(2015)010075号和众环验字(2015)010076号)及众环专字(2016)010051号验资情况复核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情况复核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验资情况复核说明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约束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每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二)发行人股东陈亚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每年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5%。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乾瞻财富和德同新能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承诺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四)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其他减持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做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及其全体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描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況,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増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公司总股本的2%;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増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増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
1、发行人做出的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目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増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増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満后将対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4、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増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満后将対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高运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物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自公司创立以来,公司基于既定的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在继续巩固原有生物制药市场份额基础之上,紧紧围绕自身主营业务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研发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应用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在生物制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4,879.11万元、67,940.66万元和77,097.41万元,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公司良好的业务成长性。然而,由于公司所处生物制药领域的激烈、复杂市场竞争环境,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困难和风险:
(1)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需求
近年来国内生物制药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公司规模也不断扩张。在先进生产线投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公司均有较大的资金投入需求,仅依赖公司自身的内部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难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
(2)主导产品集中
报告期内,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产品金路捷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占比均在98%以上。本公司存在主导产品集中的风险。金路捷目前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金路捷客观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销售产生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面对以上困难和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在巩固公司在生物制药市场领域的领先优势基础上,不断通过自主研发等方式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布局,继续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供应能力,并提升公司生产流程及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因此,公司拟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生物工程药物综合制剂基地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以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资金瓶颈。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物工程药物综合制剂基地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及实验室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和“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自筹资金先行进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控股股东三江源、实际控制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承诺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年度分红和中期分红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股利分配批准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況、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股利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审批股利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表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说明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況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見并公开批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況,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来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服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下同)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及本承诺人/本承诺人近亲属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并未实际控制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为保证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期间,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职,并承诺今后也不从事上述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自营或他营行为;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期间,本承诺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对外投资;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4、本承诺人承诺以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十、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海特生物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海特生物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海特生物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海特生物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海特生物的经营决策权损害海特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海特生物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损害海特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海特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海特生物存在关联关系或对海特生物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此外,公司其他持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海特生物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承诺人作为海特生物关联方期间,承诺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海特生物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海特生物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海特生物的经营决策权损害海特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承诺不利用海特生物关联方地位,损害海特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海特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对海特生物存在关联关系起十二个月内或对海特生物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有关社会保障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含公司子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连带承担全部费用,或向发行人补偿,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5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838,760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838,760股。其中,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583,760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3,255,000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32.9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海特生物”,股票代码为“300683”,本次公开发行的3,7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8月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8月8日
(三)股票简称:海特生物
(四)股票代码:30068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3,355,04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838,76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5,838,760股,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年8月8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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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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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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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三江源,三江源持有发行人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1.60%。
企业名称:武汉三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3768074648N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24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18号招银大厦22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新
股东构成:吴洪新持有40%股权、陈宗敏持有24.44%股权、陈亚持有35.56%股权,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是夫妻关系,陈宗敏和陈亚是姑侄关系。
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房地产行业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三江源自2004年11月17日成立至今,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江源的股东为陈亚、吴洪新和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除海特生物外,三江源未投资其他与海特生物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
报告期内,三江源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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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报表未经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为夫妻关系,陈宗敏与陈亚为姑侄关系。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于2011年12月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通过三江源以一致行动控制海特生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吴洪新与陈宗敏为夫妻关系,陈宗敏与陈亚为姑侄关系。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于2011年12月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三人通过三江源以一致行动控制海特生物。
陈亚、吴洪新、陈宗敏合计持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三江源100%股份,此外陈亚通过其控股的领航商贸控股武汉博肽持有发行人300万股,占总股本的3.87%,陈亚与吴洪新还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980万股和300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12.64%和3.87%。陈亚、吴洪新、陈宗敏作为一致行动人,可以控制公司5,5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陈亚先生,1972年6月出生,中国香港居民,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化北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开始负责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等全方面领导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先生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常务理事、武汉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校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促进会会长,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并被授予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兼任武汉棕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沙东、海特派金、武汉华威生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壹源堂董事兼总经理。
吴洪新先生,1954 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54********,住所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曾任荆州市九菱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三江源执行董事、总经理。自2006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陈宗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58********,住所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三江源。除发行人外,三江源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亚、吴洪新、陈宗敏。除发行人外,陈亚还直接控制武汉棕榈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领航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领航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博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75%股权,这些企业报告期均没有开展经营性业务。
另外,陈亚直接持有武汉华威生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生物”)62.13%股权,华威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医学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1,767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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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838,76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32.94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5,393,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90,266,478,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816.15337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83,76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25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7626091%,认购倍数为3,881.59443倍。本次发行余股41,81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1,128,754.40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09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365.29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4,399.12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390.00万元,律师费用108.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5.00万元,发行手续费63.17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08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97,475,854.4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4.46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3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7)010408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7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17)010003号审阅报告。公司2017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上述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的表述仅为对公司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4月2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保荐代表人:于冬梅、肖江波
电话:021-35082000
传真:021-3508253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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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六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