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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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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3版)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30)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信证券于2015年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调查范围是中信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日前,就前述调查,中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中国证监会拟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据中信证券公告所述,自调查事件发生以来,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中信证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亦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目前,中信证券的经营情况正常。

截至目前,本基金对中信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内部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会紧密跟踪并及时采取相应投资决策。

1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09年12月24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H

注: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2015年12月30日起增加H类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部分,更新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投资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

(二) 对“四、基金托管人”的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之“(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有关信息。

(四) 在“十三、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期:为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

(五) 在“十四、基金的业绩”中增加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六) 更新了“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相关情况。

(七) 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