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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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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7-04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7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提案的议案》

2017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37)、(临2017-043)、(临2017-044)。

现经各方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慎重考虑,本次会议决定取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项议案不再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4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7-04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18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一) 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提案的情况说明

2017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37)、(临2017-043)、(临2017-044)。

2017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提案的议案》,现经各方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慎重考虑,本次会议决定取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项议案不再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46)。

(二) 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光明地产已于 2017 年8月1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单独持有光明地产38.22%股份的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7 年8月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光明地产董事会。

请光明地产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公司38.22%股份的股东,提请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该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根据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末总股本13187199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7807994.90元,转增39561599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714335956股。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披露《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7年7月3日实施完毕,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838 号 25 楼 A 座 邮政编号:200122

修订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38号25楼A座 邮政编号:200122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1871.9966 万元人民币。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71433.5956万元人民币。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871.99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1433.59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监事会提名;

(五)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职工董事 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职工董事 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单笔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重大资产(股权)、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和资产抵押等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经营活动;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递交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非专人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裁助理;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裁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决定 3000 万元以内的单笔对外投资项目(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即由公司所属子公司投资设立新企业的除外),主要用于拓展主业;总裁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3000万元的借款。 总裁按授权额度组织实施公司年度预算;预算外经营性开支(不包括投资性开支),总裁享有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进行审批的权力。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寄方式送出。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

原: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寄方式送出。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 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总裁:与《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涵义。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光明地产公司章程(2017年8月4日修订稿全文)。

以上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7年8月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5、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8月18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香山厅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

至2017年8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17年8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