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要
2014年8月25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公司”)制造了6 台以上涉嫌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古纤道绿色公司首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驳回了其管 辖异议的申请;古纤道绿色公司接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我司专利无效申请;公司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第 25127 号),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公司发明专利(第 201210263085.3 号——“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2015年4月,古纤道绿色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第 25127 号)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案专利处于无效申请审查阶段,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诉讼案件。(具体详见公司2014年9月10日、2015年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有关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古纤道绿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320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