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证券代码:300622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7-03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7月8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8日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206公司培训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9人,代表股份49,00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40,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49,00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2,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睿智、王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