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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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7-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7-068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280万元、违约金、码头堆存费、货物价格下跌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永盛公司”)就与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2,8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33元、支付码头占用费1,611,423元、赔偿石油焦价格下跌损失2,324,47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2015年6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的公告》)。2015年6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5年8月2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因鉴定,于2017年7月24日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码头堆存费332,000元;

(四)被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9,683元,由被告广西景裕燃料有限公司负担37,836元,由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1,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