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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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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03   公司简称:三安光电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公司继续围绕战略规划开展工作,着重于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厂商。报告期内,一方面可见光得到迅速的发展,积极扩大LED芯片产能,加快LED车灯业务的推进;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了不可见光业务的布局,稳步推进砷化镓PA和氮化镓电力电子集成芯片国内外客户验证,进一步推进光通讯和滤波器业务布局;同时提升公司自身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巩固自有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配套,严格管理,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017年上半年, LED芯片需求旺盛,价格保持稳定态势,设备处于满产状态,仍供不应求。目前,公司一直积极努力扩大产能,与设备厂商沟通,尽早交付剩余设备,尽快安装调试并投产,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全球渗透率还在不断提升,下游产能需求向龙头企业转移态势还在加剧,而且技术进步带动成本下降还会持续,故强者恒强的格局将会越演越烈。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MOCVD设备产能将会从第三季度开始逐步得到体现。

为积极推进国际市场进程,大力开展北美、南美、欧洲、日本市场及其他国家中功率通用照明市场(室内及室外照明),本公司与Cree Inc.在香港设立一家合资企业,该合资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Cree Inc.方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51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51%的股权;本公司方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490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49%的股权。目前该合资公司涉及双方的法律文书已签署,合资公司也已成立,公司将积极布局产能满足合资公司需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瑞光电从事的应用产品汽车灯业务增长迅速,上半年营收同比增长近50%。并且公司还在拓展渠道,虽已开始供应多款汽车使用,但尚有部分客户在认证过程中,而且公司也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争取更高端应用,随着客户逐步认证通过并批量应用,该项业务后续规模也会越来越大,盈利能力也会逐步提升,市场前景将会非常广阔。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已向47家公司提交样品,产品应用包括2G、3G、4G手机应用的功率放大器、无线网用的功率放大器、基站应用、低噪声放大器、及其它无线通讯应用单元等,其中11颗芯片进入微量产,其它客户芯片持续验证中。目前,公司已开始拓展国外客户,后续将继续加大拓展力度,争取早日获得国外客户认证通过,尽早进入供应链。此外,公司将继续扩充氮化镓高功率及射频芯片生产线,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备产。

公司之前已布局了光通讯芯片,早已生产并销售接收端芯片,随着应用领域的渗透,消费电子领域得到拓展,并且消费电子领域市场需求量大,加上通讯领域渗透率的提升,应用前景广阔。公司现已全面布局光通讯发射端与接收端芯片的研发和生产,发射端芯片主要包含10G /25G VSCEL、DFB、EML,接收端芯片主要包括10G/25G PD,40G/100G 单多模PD ARRAY、10G APD。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在美国成立子公司从事光通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有利于迅速提高公司技术水平,拓展销售渠道,进一步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

不仅如此,公司还积极布局了新的应用领域Micro-LED、滤波器等新型技术。Micro-LED难点在转移技术,公司也在积极研发,同时与下游客户也在共同研发,争取能早日取得突破性进展。可以预见Micro-LED产业链环节一旦打通,市场容量将会成倍式增长;滤波器也是公司集成电路业务的重要发展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2,000万美元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滤波器研发、生产及销售,香港公司成立后,将以香港公司为投资主体,按照日本相关法规在日本以自有货币资金9,000万日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工作。

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40.67亿元、营业利润16.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销售收入增长了46.37% 、营业利润增长了103.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56.76%。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2017年8月9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上述新制定或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制定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变化,导致本集团相应会计政策变化,并已按照相关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7-03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全文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7-033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9日上午11点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由监事会主席方崇品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全文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和《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2017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未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7-03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之要求,现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2014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1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1,376,14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99,999,982.80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1,375.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6,998,606.9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1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4)010010号验资报告审验。

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4年度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329,919.12万元, 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6,219.2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账户无余额。

经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29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930,69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9,999,989.47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6,433,577.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3,566,411.6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12月8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5)010131号验资报告审验。

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5年度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195,529.5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7,993.92万元,当前余额157,821.06万元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制定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本公司预算范围内,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本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截止2017年6月30日,2014年度募集资金项目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本公司为募集资金的存储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3520156000051959000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账号:352000681018010185433)、兴业银行厦门思明支行(账号:12997010010012190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会展中心支行(账号:42736764278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安光电支行(账号:181226651466)等银行开设了5个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并分别与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公司于2014年1 月30日、2014年5月28日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本公司在中国银行会展中心支行开设的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26066856819)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止2017年6月30日,2015年度募集资金项目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本公司为募集资金的存储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2015年12月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账号:12992010010025458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安光电支行(账号:18423672906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6338295)等银行开设了3个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并分别与本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安光电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和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3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和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信息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账号:87530120030001627)。

2016年1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分别与本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和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号:3520156000093129000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6341266)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2016年8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分别与本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和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分别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0000012170955012)、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账号:2210000100000153065)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截至2017年6月30日,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光电产业化(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100%,已建设完毕。

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截至2017年6月30日,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光电产业化(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 56.62 %,尚未建设完毕。

注2:截至2017年6月30日,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56.61%,尚未建设完毕。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变更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之一“LED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由“投资主体为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点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梁路北侧”变更为“投资主体为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点在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内。该事项已获得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核准(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22日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2017年6月30日,厦门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光电产业化(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100%,已建设完成。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7-035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17年8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1-6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