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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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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45195 债券简称:16银河D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6日

●债券停牌日:2017年8月17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8月21日

●债券摘牌日:2017年8月21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银河D1(145195)。

3、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270天,发行规模30亿元,票面利率为3.5%。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的8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8月19日。

(二)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

(三)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6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债券停牌日:2017年8月17日。

(五)本年度付息兑付日:2017年8月21日。

(六)摘牌日:2017年8月21日。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付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四、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银河D1”证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郁军、王俭

联系电话:010-66568587、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