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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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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所涉及事项
整改措施的公告

2017-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太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2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所涉及事项

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7]10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并于2017年7月14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临2017-035号公告)。现就《决定书》中所涉及事项的整改措施披露如下:

问题1.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整改措施:

1、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2014年年报所披露的本公司销售产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销售产品收入确认对于无需检验的产品,通过客户自提方式销售商品的,自客户装好货物并在出门证上签字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通过铁路运输方式销售商品的,自获取铁路货运站开具的货票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对于需要检验的产品,自获取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

公司2014年年报所披露的本公司销售产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适应于我公司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情况。2014年开展的贸易业务确认收入的具体方法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依据与客户双方签章确认销售收发货“货权转移单据”,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

2、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完善公司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加强披露信息的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问题2.2014年,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41,133,297.88元(不含税)。

问题3.2014年,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贸易,虚增营业收入694,200,850.60元。

整改措施:

1、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201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调减营业收入734,585,234.17元,调减营业成本734,585,234.17元,本次调减不影响净利润。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7年半年报公告内容。

2、公司已彻底取消该类无商业实质的购销贸易业务,并保证今后坚决杜绝开展该类贸易业务;

3、规范了购销合同、资金收付、发票、货权转移手续,确保资金安全,交易合法合规;

4、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控制,对与贸易业务有关的采购和销售的内部控制进行健全完善,防止无商业实质的购销贸易业务再次发生。

5、对公司业务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会计核算理念,规范会计核算。

公司通过本次整改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对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