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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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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7-92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会议于2017年8月11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66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一楼锦程厅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4,76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1,516,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52,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六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1《关于选举谢建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林栋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杨士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BI YONG CHUNGUNCO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胡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中的1.1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751,320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6,533股。

谢建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谢建平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1.2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770,103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316股。

林栋梁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林栋梁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1.3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528,767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3,980股。

杨士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杨士佳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1.4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3,891,718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33,435股。

BI YONG CHUNGUNCO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BI YONG CHUNGUNCO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1.5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205,605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2,535股。

黄灿文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黄灿文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1.6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346,298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1,514股。

胡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胡军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三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1《关于选举张一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胡必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3《关于选举余应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中的2.1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54,548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9,465股。

张一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张一弛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2.2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50,648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5,565股。

胡必亮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胡必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中的2.3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02,347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7,264股。

余应敏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余应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1《关于选举郄岩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2《关于选举覃义峰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中的3.1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195,255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172股。

郄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郄岩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中的3.2子议案表决情况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972,298股。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57,215股。

覃义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覃义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75,979,355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75,816,5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1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1,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8%;反对1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97,913,279股和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90,877,024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成、唐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其他。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7-93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8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 66 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相关人员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监事郄岩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周凤女士列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选举现任董事谢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二、《关于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现确定第七届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各自的成员名单如下:

战略委员会—谢建平、林栋梁、胡必亮、张一弛、余应敏,谢建平先生为主任;

提名委员会—谢建平、林栋梁、胡必亮、张一弛、余应敏,胡必亮先生为主任;

审计委员会—黄灿文、杨士佳、胡必亮、张一弛、余应敏,余应敏先生为主任; 以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谢建平、黄灿文、胡必亮、张一弛、余应敏,张一弛先生为主任。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现任董事黄灿文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和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现任董事胡军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胡军先生的董秘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无异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五、《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现董事会决议聘任景晶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景晶:女,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任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办公电话:(028) 65195245

传真:(028) 65195291

电子邮箱:public.sm@lafargeholcim.com

议案六、《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议聘任周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周凤,女,中国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本科。2001年加入拉法基集团,先后担任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成本主管,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控制经理, 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贵州运营单位财务总监,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公司部财务总监。现任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七、《关于聘任公司销售总监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议聘任许昌龙先生为公司销售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许昌龙:男,中国国籍, 2007年加入拉法基集团,曾先后担任拉法基瑞安水泥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拉法基瑞安水泥贵州分公司销售总监,现任公司销售总监。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八、《关于聘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议聘任潘长春先生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潘长春,男,中国国籍。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2007年加入四川双马,先后担任过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共事务经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九、《关于聘任公司工业总监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议聘任孙华鸿先生为公司工业总监,其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孙华鸿:男,中国国籍。西南科技大学大学硅酸盐工程学士。2007年加入四川双马,先后担任四川双马股份公司运行经理、代理采购总监、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议案十、《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双马宜宾”),遵义三岔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遵义三岔”)及控股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都江堰”)日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需要,双马宜宾、遵义三岔、都江堰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总额为人民币四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基于都江堰、双马宜宾和遵义三岔为该授信额度的共同借款人并就该授信额度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方相互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决定全资子公司双马宜宾,遵义三岔,及控股子公司都江堰相互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总额人民币四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形式为多人联保。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7-94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期召开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罗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其任命自2017年8月11日起,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罗娟: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加入拉法基集团,先后在拉法基瑞安水泥重庆片区、拉法基瑞安水泥共享服务中心、拉法基瑞安水泥四川片区等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目前担任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职务。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

*未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任职;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7-95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8月11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66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会议室,应参加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依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决议选举现任监事郄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其任期自公司监事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 备查文件: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其他。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销售总监和工业总监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黄灿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胡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凤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许昌龙先生担任公司销售总监、潘长春先生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孙华鸿先生担任公司工业总监。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应敏、张一弛、胡必亮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7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7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11日14: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66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一楼锦程厅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时,13:00至15:00时;(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15:00至2017年8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1,516,791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2,867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监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六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关于选举谢建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751,32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6,533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谢建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林栋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770,103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316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林栋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杨士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528,767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3,980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杨士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关于选举BI YONG CHUNGUNCO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3,891,718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33,435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BI YONG CHUNGUNCO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16,205,605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2,535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黄灿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关于选举胡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4,346,298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1,514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胡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三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关于选举张一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54,548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9,465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张一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胡必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50,648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35,565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胡必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关于选举余应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002,347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7,264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余应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关于选举郄岩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3,195,255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172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郄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2《关于选举覃义峰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972,298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57,215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覃义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5,816,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5%;反对1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1,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64%;反对1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7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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