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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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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36655 债券简称:14银河G3

债券代码:136656 债券简称:14银河G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2日

●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23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4银河G3(136655)、14银河G4(136656)。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和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品种一(14银河G3、136655)为3年期,发行规模15亿元,票面利率为2.89%;品种二(14银河G4、136656)为5年期,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3.14%。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兑付日:品种一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8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品种二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8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9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2.89%,每手“14银河G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90元(含税);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3.14%,每手“14银河G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2日

(二)付息日:2017年8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银河G3”、“14银河G4”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银河G3”、“14银河G4”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王俭

联系电话:010-66568415、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20楼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607-609室

联系人:林水仙

联系电话:021-20370628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4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1518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陈共炎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迟福林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罗林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会11名董事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29日10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北京民族饭店十一层东华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29日

至2017年9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年8月14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

1、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内资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上述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应于2017年9月9日(周六)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附件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传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提请各位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方便会务人员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避免股东登记材料出现错漏。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股东登记材料原件,交给大会秘书处。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三)现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17年9月29日9:45-10:15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的所有股东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0 层

联系部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33

电话:(8610)66568888

传真:(8610)66568640

七、 备查文件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填表说明:

1、请用正楷填写您的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3、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7年9月9日(周六)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0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3);联系电话:(8610)66568888;传真:(8610)66568640。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17-035

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迟福林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其所担任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迟福林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于迟福林先生辞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低于法定人数,迟福林先生的辞职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迟福林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责。迟福林先生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就本人辞职需要告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迟福林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