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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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2017-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7-02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拟在100亿元额度内,长期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投资目的是促进电力主业及相关业务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由于100亿元投资额度是否足额使用尚存在不确定性,且该投资额度是长期性的资金安排,没有投资期限的设定,具体使用要结合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合理安排,且以不影响生产经营为前提,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能电力”)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08号)。该《问询函》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拟在100亿元额度内,通过证券市场参与股票认购、增发、配股、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投资以及认购可转债、可交债等方式,长期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上述事项市场较为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有关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如下事项并予以披露:

一、结合公司自有资金、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前述100亿元投资的资金来源或相关安排;二、结合目前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说明前述投资的目的、投向及其合理性;三、说明前述授权投资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依据;四、请说明前述董事会决议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一、结合自有资金量、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前述100亿元投资的资金来源或相关安排

公司100亿元投资资金额度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1064.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93.97亿元,资产负债率36.57%,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63.37亿元和52.62亿元,资产状况整体较为优良、流动性充足。由于100亿元投资额度是否足额使用尚存在不确定性,且该投资额度是长期性的资金安排,没有投资期限的设定,故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较大的压力。

迄今为止,公司仅于2014年10月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100亿元,扣除保荐、承销及其他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92,430.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均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7年6月末,5个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10,464.42万元,尚余募集资金81,965.68万元及专户利息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结合目前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说明前述投资的目的、投向及其合理性

1、当前国家能源战略的重点转向低碳清洁方向发展,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加大非化石能源产业的投入。

2、近期电力及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力度不断加大,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公司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3、在当前形势下,公司需要转变增长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外延式扩张,实现盈利能力更加稳定。

为推进公司产融结合取得新突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在100亿元额度内,以促进电力主业及相关业务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为目的,通过证券市场投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该100亿元投资额度并非用于高风险投资,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三、说明前述授权投资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依据

1、决策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上述两项制度规定,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4)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4)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2、决策程序

鉴于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58.3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2.77亿元,按照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出资100亿元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内,故该投资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请说明前述董事会决议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影响

由于100亿元投资额度是否足额使用尚存在不确定性,且该投资额度是长期性的资金安排,没有投资期限的设定,具体使用要结合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合理安排,且以不影响生产经营为前提,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