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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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公告

2017-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不超过67228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696%,每人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3、拟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三、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均做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情况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 5 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减持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计划可能由于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自身资金安排的变化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董事兼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大为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