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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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可查阅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7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15,00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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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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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45元。
(2)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5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
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四)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
(五)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公司实际向其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南花园路1号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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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黎晓霞女士以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肖紫君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谢志昆先生、副总经理卢旭球先生、王堂新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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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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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同意,选举易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伟康、程俊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