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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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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7-04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1号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2)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2号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结果及涉案金额:

(1)根据最高院对1号案、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经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广东加多宝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2)关于1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受理费由广东加多宝负担;

(3)关于2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1号案”)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以及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

1、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加多宝起诉王老吉大健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民事应诉通知书【(2012)—中民初字第8778号】。该案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

(2)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3)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

(4)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5)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广药集团于2012年8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起诉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90号)。该案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老吉”品牌的虚假宣传,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2)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

(3)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2年5月10日始被告在广州地区侵犯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暂定为500万元(以评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

(4)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原告为维护知识产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加多宝承担。

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编号:2012-041)。

(二)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上述两案指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及广药集团分别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两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下:

1、1号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原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2、2号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标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的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

3、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七天在《南方日报》第一版、《广州日报》第一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人民网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果被告广东加多宝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主文,本院将本判决全部判项主文刊载在上述媒体上,有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的《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14-063)。

(三)二审情况

广东加多宝不服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对1号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对2号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未宣判。具体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的《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5-057)。

2017年8月16日,最高院对以上1号案、2号案进行公开宣判。同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以及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号】。

二、本次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对上述两案的《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双方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广东加多宝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1号案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审计费人民币4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均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号案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8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审计费人民币4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126.05元,均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 】;

(二)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号 】。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