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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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58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合计诉讼标的为3631.92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澳”)对广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提起诉讼,经青岛中院立案受理,案件编号分别为:(2017)鲁民初1024、1025、1026、1027号案。

现将上述诉讼事项一并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SINORTEELINTERNATIONAL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5楼D-M室(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cao, No. 336-342, 15 Andar D-M, Edificio Centro Comercial Cheng Feng, Macao);

被告一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号;

被告二名称:广南(香港)有限公司(KWANG NAN (HONGKONG)CO.,LTD),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塔2106室(Suite 2106,West Tower, Shun Tak Centre, 168-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Hong Kong)。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广南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合同,同日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铝锭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钢澳向广南公司采购铝锭,中钢澳再将铝锭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中钢澳支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在收到进出口公司的货款后,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广南公司。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交付了仓单,进出口公司凭中钢澳交付的仓单原件向青岛大港仓库提货时,被告知仓单内容不实,无法提货。2015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中钢澳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要求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3631.92万美元。

原告认为,在中钢澳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四份合同当日,进出口公司与广南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将进出口公司从中钢澳处采购的铝锭转让给广南公司。2014年5月18日,广南公司等向进出口公司发出《确认函》,确认进出口公司已经履行53份外贸合同和5份内贸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据此,中钢澳认为,根据进出口公司与广南公司之间的合同安排,进出口公司与广南公司之间已完成实际交易。上述《确认函》可以证实中钢澳的相应合同义务应视为履行完毕,即中钢澳已向进出口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

原告同时认为,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解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的四份合同,如果中钢澳返还了货款,进出口公司就应当返还货物,货物所有权理应归中钢澳所有,进出口公司就无权处分货物,而进出口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广南公司。因此,认定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共同侵犯了中钢澳货物的所有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向中钢澳返还合同项下的货物总计20,468.75公吨(相应货款总计:3631.92万美元);

2、如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无法向中钢澳返还货物,依法判令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向中钢澳赔偿损失3631.92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2017)鲁民初1024、1025、1026、1027号案中涉及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的合同与2014年8月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中钢澳提起的仲裁案件实际为同一法律事实。进出口公司对中钢澳的仲裁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中钢澳交付给进出口公司的仓单下无货物,要求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钢澳的诉讼请求。目前仲裁裁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进出口公司已在澳门对中钢澳的房产进行查封,等待拍卖。现中钢澳又以同一事实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意图推翻生效判决。公司认为,中钢澳本次行为属恶意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维持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基本原则。对此,公司将积极应对,全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