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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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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728 公司简称:鸣志电器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简介

1.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1.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1.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1) 经营情况回顾

公司坚持以世界市场为导向,秉承客户满意、员工满意、尊重合作伙伴关系的经营理念的经营理念,以年度经营目标为指引,聚焦核心业务,有效推进了公司差异化竞争策略的实施,并取得了预期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333.83 万元,同比增长17.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97.95万元,同比增长23.20%。

公司于今年5月9日完成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000万股股票,股本总数由原来的24,000万股增加到32,000万股,增加了25%,受此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有不同比例的下降。基本每股收益 0.2374元,同比下降7.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275 元,同比下降16.6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8.30%,同比下降1.2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5%,同比下降2.14个百分点。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主营业务按照公司的战略规划以及投入计划,正在稳步健康地提升在各方面的销售业绩,特别是在中国的工厂自动化市场,中国的通信市场,同比获得了高速的成长。在全球范围内,公司在生物医疗仪器市场,安防摄像机市场,也获得了良好的成长。在汽车领域,公司在SCR阀应用方面,正在按照既有战略步骤,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在HVAC领域,公司的阀控制步进电机也已经正式批量出货,在欧洲获得了业界领先的主要客户的批量订单并取得了销售业绩。同时,公司的伺服系统以及无刷电机在细分市场如AGV,道闸控制机构等领域也获得了业务突破。

其中控制电机及控制电机及其驱动系统类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4,697.75万元,同比增长24.64%;LED控制与驱动类业务实现营业收入7,207.03万元,略有下降;电源电控类产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755.57万元,同比增长5.73%;贸易类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299.26万元,同比增长7.42%;设备状态管理系统类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42.19万元,同比下降23.52%。

① 控制电机及其驱动系统产品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销售收入的重要来源,报告期内公司控制电机及其驱动系统产品实现销售收入54,697.7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了25%,上半年共实现销售数量为810.84万台,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1%,业务正在稳步健康地提升。

② LED控制与驱动产品业务已呈规模化发展趋势,报告期内该类产品业务实现销售收入7,207,03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销售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4%,主要因为受全球半导体器件原厂产能影响,半导体行业出现严重的交货延迟,公司产品出货周期因此延长,导致业务短期暂时小幅下滑。

随着下半年半导体交付状况的改善,以及国内工程项目的实施推进,将会弥补上半年业务缺口并提升销售额;同时随着工厂自动化设备的逐步投入,直接人工成本会进一步降低,并且随着下半年新品智能电源产品批量进入市场,会拉升产品整体毛利率,实现全年的利润目标。

③ 设备状态管理系统产品主要是公司“小神探”产品,为电力、冶金、石化等资产密集型企业在其自动化生产过程中提供设备状态管理、维护保养、实时监控、设备故障诊断的整体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342.19万元,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主要是与该产品业务的特性有关,该类产品集中在年底结算收入所致。从上半年的销售情况看,冶金行业预计全年的销售相比去年会有较大增长。另外,基于公司上半年在造纸、水泥、市政等行业的有效业务拓展,预计下半年这些行业的销售会出现增量。同时,公司新一代产品600系列已在二季度正式投入市场,该系列产品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预计下半年会形成批量,拉升产品整体业务实现全年的销售和利润目标。

④ 电源电控产品主要为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开发、生产的电源控制类产品,是为公司部分产品的相关配套;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755.57万元,营业收入同比上升6%,业务较为稳定。随着制控制电机及其驱动系统产品收入的逐年上升,该类业务在整体营业收入的占比呈下降趋势;

⑤ 贸易代理业务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鸣志国贸从事国外知名品牌电子元器件类产品的代理业务,报告期内该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2,299.26万元,营业收入同比上升7%,业务发展稳定。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8,4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87,184,800.00元后,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811,215,200.00元,同时扣除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18,425,200.00元,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790,000.00元。

截止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累计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 79,279万元,利息净收入 34.58万元,累计已支出募集资金金额 4,969.01万元,其中:控制电机新增产能项目为 4,575.97万元,中心建设项目为 393万元;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自控于先期实施,其预先投入的531万元实际于2017年8月1日完成置换手续。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0 万元(包括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0 万元); 偿还银行贷款金额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74,344.57 万元(含利息净收入)。

2.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需规范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该准则的施行,对公司本期无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修订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除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列示于其他收益,均属于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列示于营业外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无任何影响。

2.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21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鸣志电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常建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333.83 万元,同比增长17.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97.95万元,同比增长23.20%。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22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德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333.83 万元,同比增长17.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97.95万元,同比增长23.20%。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公字[2013]1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24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现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1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8,4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79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467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等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余额及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件1.《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帐前,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对控制电机新增产能项目、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17年5月9日预先投入的金额为人民币5,041万元。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17)第5222号)。

本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计划已于2017年6月5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针对本次置换发表了同意意见。

其中,募集资金项目“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是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其预先投入的531万元实际于2017年8月1日完成置换手续。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结余的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附件1.《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17-02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文件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 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1.12.7条款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政府补助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后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