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主要涉及购物中心运营管理业务和影院运营管理业务。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8.48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78.65亿元人民币。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6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94.84亿元人民币。2017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1)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引入战略性合作伙伴,实现优势互补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2016年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批准公司对山西华联、青岛海融两个购物中心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并获得配套建设资金。2017年上半年,山西华联与青岛海融两个项目公司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下,交易对手方的新增股份也已完成上市工作。该交易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22.26亿增加至27.37亿;由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增加,公司资产总额从年初107.48亿元增加至138.48亿元,增长幅度为28.85%。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零售行业经验丰富,在购物中心的品牌、项目规划、营运管理、租户资源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中信产业基金在商业地产的投资、建设及规划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专业的建设规划团队负责商业地产的设计与规划。通过报告期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的完成,中信产业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18.68%,间接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方,未来公司与中信产业基金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获取优质的购物中心项目及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推动公司购物中心运营业务和相关投资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布局优质购物中心项目,提升购物中心运营管理水平
2008年公司实现了主营业务由百货店经营向购物中心运营管理的战略转型。转型以来,公司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购物中心物业资源,在资产规模和项目数量上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购物中心数量从2008年的2家增长至40余家,项目遍布北京、成都、合肥、南京、西宁、大连、沈阳、无锡、兰州等地区;随着经营规模和辐射市场的逐年扩大,公司的品牌形象与市场影响力逐步提升。
本报告期内,公司以利润指标为导向,加强对购物中心的运营与管理,在深入研究消费者需求变革与体验的基础上,推进旗下购物中心的调改与发展。在日常工作中,紧盯客流、销售、空置率、利润四大指标,加强对品牌的管理与数据分析,根据社区需求合理布局购物中心内各业态的比重,实现购物中心内容创新与改造升级,给予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同时有效控制项目成本费用,促进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2017年上半年,公司在租赁及物业管理板块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87亿元。由于轻资产转型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数量减少,造成营业收入下滑。与去年半年度相比,公司旗下可比购物中心的营业收入总额相比上年同期有所提升。另外,由于公司在报告期内更为注重购物中心的运营管理水平,2017年上半年公司在租赁及物业管理板块的毛利率为31.56%,相比去年同期及2016年度均有所提升。
(3)注重对主营业务及相关产业的对外投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在致力于提高对自有或租赁购物中心的运营与管理的同时,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注重对主营业务及相关产业的对外投资,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上海磐信持有的隆邸天佟50%的有限合伙份额,并引入投资人浙商银行入伙隆邸天佟,达到间接持有龙德广场项目公司股权的目的,拓展公司购物中心运营管理业务。在发展主营业务的同时,公司完成学前教育、娱乐等与社区型购物中心相契合业态的投资,实现投资与主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另外,华联保理于2017年上半年正式开展业务,公司也将继续完善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产业的布局。
为实现投资收益及优化资本循环利用,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外转让部分已投资项目的权益,使股东切实分享到公司对外投资增值带来的利益。
(4)推动影院业务发展
2016年公司成立了控股子公司华联院线,华联院线目前设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但后期依托公司购物中心资源优势、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以及公司对影院业务的持续投资,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为公司今后购物中心与影院双主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进一步增强该业务板块的盈利能力,华联院线着力于提高市场宣传力度,持续提高影院的非票收入,不断创新经营与管理模式,加强影院服务与运营水平。截至2017年6月30日,华联院线已拥有7家影院,42块银幕。2017年上半年,公司在电影放映及卖品收入板块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476.56万元,毛利率为57.25%。
(5)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人才储备
专业化管理团队是公司运营的根本保障,报告期内,公司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搭建多方位的沟通渠道,以业绩与成果为根本导向,创造更为开放、公平、务实、更有活力与创造力的企业氛围;继续坚持引入高端管理人才和培养管理梯队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组织发展与团队管理,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与绩效考评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才培养转型,基于更为业务化与专业化的培训方向,采取更落地的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素质,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新增会计估计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华联保理子公司议案》,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华联(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该事项于2016年12月21日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理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正式成立,并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目前,公司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主要针对购物中心和院线业务的应收款项。由于新增的商业保理业务与公司既有的购物中心、院线业务存在不同,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新增关于商业保理业务应收商业保理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
公司实际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后,新增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会计估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商业保理业务,期末余额占应收保理款余额的10%以上的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保理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保理款项一起按以下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对应收保理款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
(二)、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
2017年8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公司变更前使用的会计政策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新设子公司:上海旭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联(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益芯盛投资中心;
2、本公司本期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山西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隆邸天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重庆华联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8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到所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表决,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事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59)。
表决情况:同意 9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在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的评估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涉及华联财务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事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2017年上半年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严格按照原审议批准内容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公司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在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的评估报告》。(公告编号:2017-060)
表决情况:同意9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进行的变更。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详见公司同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2017-061)。
表决结果:同意 9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五、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2年。
表决结果:同意 9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7-05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0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255,192,878股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共募集资金859,999,998.86元,发行价格为3.37元/股。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本报告期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9,505.52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9,281.52万元。本报告期内补充流动资金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9,505.52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累计19,281.52万元,累计补充流动资金0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66,558.4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66,494.48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63.98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25日本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本公司累计计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净收入(扣除手续费)639,844.56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公司以19,281.52万元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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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7半年度,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8月 18日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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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公开发行未作出业绩承诺。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7-06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
风险的评估报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与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财务公司开设结算账户并存款。截至2017年06月30日,存款余额为290,647,397.66元。本公司为避免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款等金融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风险,公司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经本公司实地调查与核实,现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时间为1994年3月10日。其股权结构比例为: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3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3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33%。
财务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从事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91110000101502691R,法定代表人郭丽荣,注册资本250,000万元,注册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4层428,金融许可证机构编号L0008H211000001。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
(一)控制环境
财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财务公司已按照《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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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把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培养员工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及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基础,通过加强或完善内部稽核、培养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财务公司编制完成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对监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各部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制度、标准化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各部门责任分离、相互监督,对自营操作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三)控制活动
1.资金管理
财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资金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资金计划业务流程》、《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1)在资金计划管理方面,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严格遵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资金计划管理,同业资金拆借管理等制度,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2)在成员单位存款业务方面,财务公司制定了《成员单位存款管理实施办法》、《协议存款交易操作流程》、《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通知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对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资金集中管理和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方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结算账户,通过登入财务公司网银结算平台网上提交指令或通过向财务公司提交书面指令实现资金结算,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通畅,同时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性。每日营业终了,通过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将结算业务数据自动导入财务核算系统,保证入账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将资金核算纳入到公司整体财务核算当中。为降低风险,财务公司将支票、预留银行财务章和预留银行名章交予不同人员分管,并禁止将财务章带出单位使用。
(4)对外融资方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仅限于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没有拆出资金,自身不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实际操作程序较好。
2.信贷业务控制
财务公司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公司制定了《各项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了各类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完整的信贷管理制度:
(1)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财务公司为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设立授信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授信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授信额度的审批、调整由授信管理委员会决定。信贷部门审核成员单位的授信和贷款申请,经审贷委员评审通过后,报送总经理审批。
(2)贷后管理
信贷部负责对贷出款项的贷款用途、收息情况、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进行监控管理,对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进行贷后检查。财务公司根据财金[2005]49号、50号文件和财务公司的《资产风险分类及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投资业务控制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公司对持有的超出合理规模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为确保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高效、科学进行,财务公司制定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理性投资与组合投资原则,为保证证券投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
(1)目前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可转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年度证券投资方案、审定对证券投资止盈止损线、高风险类别投资上限等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大事项。投资部对自营证券投资实行备选库制度和投资经理制,所有自营证券投资通过交易室进行交易。
(3)投资的事前综合分析评价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有力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并避免了未经授权的投资行为。
4.内部稽核控制
财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对监事会负责的稽核监察管理委员会以及稽核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稽核审计部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准确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内部稽核通过实行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重点稽核工作与日常监控的有机结合,使稽核工作覆盖了所有业务品种,所有业务操作流程,所有业务岗位,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对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管理不完善之处和由此导致的各种风险,向各部门和管理层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5.信息系统控制
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于2008年初试运行,到2009年9月底,系统推广工作基本完成,2014年对系统进行了整体升级。该系统将资金业务流程与内控流程有机融合起来,通过收付款信息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的流程化、交易对账的网络化合制度化,着力促进资金安全。该业务系统现阶段安全有效运行。
三、 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计92.94亿元,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合计4.16亿元,净资产达28.88亿元;2017年上半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33.33万元,实现营业利润8,779.67元,实现税后净利润7,933.90万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稳步增长。
(二)管理状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管理。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管理规范,业务发展健康,从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从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曾多次受到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表扬,从未受到过任何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因此,在财务公司存款对上市公司资金不会带来任何安全隐患。
(三)监管指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2017年上半年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新资本充足率为31.16%,资本充足率远远高于标准值;拆入资金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年上半年比例远远低于标准值;表明财务公司资金充足,能够应对风险。
(四)本公司存贷款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290,647,397.66元,均严格履行了各项审批手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从未发生因财务公司头寸不足延迟付款等情况。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和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综上,财务公司2017年上半年严格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 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发展迅速。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特此报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7-061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7 日,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 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进行的变更。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7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各项规定,所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形成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4)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3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7-063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方面
截至 2017 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亿元,是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联集团借款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未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继续与华联集团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的议案》,公司为华联集团担保的借款余额总计不超过8亿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为华联集团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5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18%。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询问了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我们认为:
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在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7年半年度公司与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17 年半年度公司涉及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严格按照原审议批准内容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进行的变更。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刘义新、吴剑
2017 年 8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