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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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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6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苏凯先生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不满足独立董事占多数,现增补黄大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黄大森先生已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苏凯先生辞职,导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不满足独立董事占多数,现增补黄大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黄大森先生已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54,499,306.47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8)。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7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五和议案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7年9月5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6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7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54,499,306.47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8)。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6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6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存放符合公司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承诺进度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6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578,269,576.56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人民币1,529,416,302.3元,本年度使用人民币48,853,274.26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11,221,243.1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82,178,980.17元,利息人民币29,042,262.99元。

(二)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2,027,374,895.22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人民币1,707,043,220.32元,本年度使用人民币320,331,674.90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757,017,391.4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628,913,703.05元,利息人民币18,103,688.42元,理财产品100,000,000.00元,定期存款10,000000.00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2014年10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议案》;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依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公司、项目实施公司与非公开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约定:

1、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开户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报告期内,上述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中国工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零。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21,221,243.16元,均为活期存款: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中国工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100,000,000.00元,购买中行定期存款10,000,000.0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存放在银行中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为人民币657,017,391.47元,其中10,000,000元为定期存款、647,017,391.47元为活期存款。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69,184,949.46万元,其中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48,853,274.26万元,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320,331,674.9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与附表2《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5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3,964.69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46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2,826.17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6年1月4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2017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2)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65MW 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经2016年 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143MW 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3《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附表:1、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附表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附表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6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

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54,499,306.47元及孳生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7月31日,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562,867,971.17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08,478,328.9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78,221,844.16元,利息人民币30,256,484.83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单位:元)

说明:1、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上述“林洋能源资金专户”为“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账户,在募投项目建设时,该账户向项目实施主体专户转入募集资金,该账户自身无募投项目实施建设。因“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故将该资金专户的余额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技术进步以及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影响,项目的工程成本较预算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2、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费用控制、过程监督,提升了管理水平,节约了项目总开支。

3、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54,499,306.47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55MW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已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一期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工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本次将第一期55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完工及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上述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并将完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对《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一期55MW光伏发电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的使用情况,该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完工条件。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但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54,499,306.47元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4、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6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审议程序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变更日期及衔接

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7年1-6月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其他收益”科目增加1,600,953.35元,“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少1,600,953.35元。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7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17年6月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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