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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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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版)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详见本报告第二、(七)、1项。

(二)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143MW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变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二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变更如下:

单位:万元

履行的相关决议程序: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143MW 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无变更情况。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2,826.17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五)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无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七)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1、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止2017年8月17日,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预计效益取数是年均预计效益;

注2: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尚在建设中。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进度与实际进度对比情况

注: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完成投资。

五、 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无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六、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七、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7日批准报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7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5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5日

至2017年9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7年9月4日(星期一)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7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7年1-6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7年1-6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7年6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